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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0

发文字号

卫健促字[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健促字[2015]10号

2015年5月2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机构: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各级卫生计生机构作为控烟工作的主要部门应当率先垂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为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率先垂范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继续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机构无烟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健促字[2014]5号),进一步发挥北京市卫生计生机构全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区县卫生计生机关要完善本区县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控烟领导和协调,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率先建成无烟卫生计生机关。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要完善单位原有控烟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形成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将无烟单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控烟规章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按照《北京市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京爱卫发[2015]11号)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室外吸烟区必须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敬烟。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以上的职工应给予表彰。各单位一年内被发现或被投诉举报3次违反《条例》,经调查核实确认后,取消当年文明单位及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三、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要加强本区县卫生监管力量,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保障。要加强和本区县爱卫会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在控烟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团结协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有专(兼)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控烟信息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控烟工作进展、经验及好人好事。卫生监督系统按照《<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要求,报送有关监督执法信息。全市要建立控烟信息报送系统和报送规范(另行发文规定),在此之前,市卫生计生系统实行控烟信息月报送制度,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在每月的1-5日内报送落实《条例》的相关信息。信息报送统一使用卫生计生OA办公系统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健康促进处(市爱卫会办公室)梅红光。市爱卫会办公室将对每月报送信息进行整理,建立全市控烟专报,及时发布各区县、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同时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管理,依据《条例》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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