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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02

发文字号

津食安办[200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市开展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食安办[2007]51号

2007年7月2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

  暑期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期,也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切实保证我市暑期食品安全,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同意,从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9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以粮、蔬菜、肉及其制品、啤酒、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冷冻食品、水产品、鲜奶及乳制品、豆制品、凉皮、凉面、米粉为重点品种,以集体食堂、小餐馆、小餐桌、街头小摊点(串烤摊、麻辣烫等)、街头自动售货箱为重点部位,以城乡结合部、与外省接壤部和农(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格实行“先证后照”与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市境道口和批发零售市场的检查。

  二、工作分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全市统一行动和各职能部门及区县政府分兵把口的整治形式,开展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商务部门:结合我市目前开展的“治理私屠滥宰、注水肉、病害肉联合检查行动”,要重点做到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住生猪屠宰加工关。并加强酒类流通的治理工作。
  (二)农业部门:一是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加大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力度,严肃查处经销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大菜区农药残留检测力度。二是加强水产品源头质量的监管。加强渔业环境控制,增加养殖水域环境质量指标抽检频度,对水产养殖水域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畜禽饲养的安全监管和对畜禽疫病预防、检疫工作的监管。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检测、监管力度,开展对以“瘦肉精”为重点的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
  (三)质监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以农村地区、市郊结合部和市区出租私房、厂房为重点,摸清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场所和人员情况,组织执法力量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铲除无证照食品加工滋生的土壤。加强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使用的监管。重点整治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吊白块”、工业盐等非食用原料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糖精钠、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开展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的治理。加强对农(集)贸市场(菜市场)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肉类“两单一帐”(经营单位肉品备案单、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进出货源台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豆制品送货单)以及进货凭证、经营台帐查验的制度。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军训基地、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家庭小餐馆、小餐桌、街头小摊点(串烤摊、麻辣烫等)的监管力度,开展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的专项检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实施基本卫生设施分类管理和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履职有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将做好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重复检测的问题;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假、劣产品或违规企业(市场)和人员,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曝光并作追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暑期食品安全工作于9月20日结束,请于9月25日前将暑期食品安全整治总结报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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