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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专项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1]6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专项培训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11]635号

2011年8月17日

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81号)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10[813]号),有效地推进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我局委托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组织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和零售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专项培训,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和零售药店的质量负责人。本培训纳入企业质量负责人继续教育考核范围,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新版)。

  二、培训内容
  1、宣讲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关于企业质量负责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规定和要求。

  三、培训时间安排
  在2011年底前完成该项培训。每批培训天数为1天。

  四、培训形式
  由于应参加培训人数比较多,采用以区、县为一单元组织培训。届时,由授课人员到各分局以面授形式讲课,并当场考试。未能参加分局安排培训的质量负责人到市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会场(柳州路615号)参加培训。
  各企业质量负责人参加培训情况及其对企业全员培训情况列入GSP检查范围。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经费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统一支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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