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津残联[2008]31号
2008年3月9日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残联: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党和国家为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政策措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残疾人作为农村人口中最弱势人群,自身的保障能力和现有的保障水平都很低;由于身体的残疾和环境的障碍,他们对基本医疗服务期盼最热切,感受最深切,同时他们还有一些比健全人更为特殊的医疗需求。能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对于农村广大残疾人而言无异于雪中送炭。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在我市普遍开展。我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总体情况良好,各区县普遍对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给予特殊关注与扶持,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特殊医疗需求,改善身体状况,从而为摆脱贫困创造了条件,许多农村残疾人从中直接受益。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农村残疾人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一大批贫困残疾人得到了生活救助和康复服务。但是,从总体上看,在广大农村农民因病致残、因残致贫、返贫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医疗保障还十分薄弱。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市57万残疾人口中,农村残疾人就有23.7万,占残疾人口总数的41.64%,其中6.04%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 1.92%的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945元, 农村有三分之一的残疾人户年人均收入在945-2000元。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让广大农村残疾人切实享受到国家各项改善民生政策的实惠,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
使农村广大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关系到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在农村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农村残疾人是农民中的最弱势群体,各级卫生、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健康水平和参与生活的能力。
二、各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制定措施,把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参加,加强对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发挥残联的社会化工作优势,积极宣传,动员、引导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真正使广大残疾人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受益者。
(二)各区县要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因贫困无力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对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但生活仍比较贫困的残疾人,各区县要多渠道采取措施,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残联组织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给予资助。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四)医疗机构要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诊疗提供便利条件、予以优惠,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五)将残疾人的特殊医疗需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参加合作医疗残疾人进行补偿。
(六)各区县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政府财政专项、社会募集等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给予救助,使广大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基本医疗与康复服务,努力实现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