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4]52号
2014年7月9日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摸底调查工作。此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题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安监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多措并举,切实将摸底调查工作做细、做实。
二、要结合实际推动摸底调查工作。在摸底调查工作中,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以及近年来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中掌握的有关信息,可以直接录用;对尚未掌握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同级工商、统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了解,也可以采取集中召集、逐个通知、聘请服务机构等方法调查、填报有关信息;个体工商户数量偏多的地区,可以采取按照相同相近的行业以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填报的方法,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三、要按时保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此次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中明确的调查对象和范围、内容以及时间等要求,迅速安排部署,开展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信息的汇总与上报工作。请于2014年11月底前将调查信息的汇总表报(传真)省局职业健康处(联系人:于永胜,电话:025-83332363)。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提出的工作任务,摸清我国工矿商贸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监管、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调查行业范围包括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用人单位。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所属行业、分性别职工总数、分性别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等(见附件1)。
调查时间:2014年7月至12月。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调查信息,并做好调查信息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调查的具体方法
(一)用人单位数据采集。采取用人单位主动填报与调查人员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联系同级工商、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详细掌握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与本次调查相关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召集或逐个通知的方式,告知调查事项,明确调查要求,由用人单位自行下载调查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乡(镇、街道)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用人单位,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借助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力量,或者聘请相关单位(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人员为调查人员,由调查人员到用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帮助用人单位做好信息填报。
(二)用人单位数据审核和汇总。用人单位自行上报的数据或调查人员上门采集的信息,上报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后,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调查表作为基础信息留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报送。汇总表格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最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电子邮箱:
sundl@chinasafety.gov.cn)。
五、调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布置阶段。2014年6月,各地区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安排布置。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进行全面调查。
(三)数据上报阶段。2014年12月上旬进行数据整理,2014年12月中旬前完成调查信息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六、调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加强摸底调查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和借助乡(镇、街道)的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的排查摸底。
(二)做好协调和信息审核。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随时调度和掌握调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填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咨询和指导。要组织好对调查对象的宣传咨询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配合并参与到调查中来。要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做好调查问题解答,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