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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填写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7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函[2016]6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填写工作的通知

闽卫妇幼函[2016]621号

2016年12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就做好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不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的人员),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父亲或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核实的,可以由本人、父亲或母亲单方提出申请领取只登记父母一方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单亲《出生医学证明》”)。
  (二)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领表》(见附件)。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只出具父亲或母亲一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我国司法机关许可,具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附该机构及鉴定人员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要求同时填写父母信息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4.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证人为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法院、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监护关系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签发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经审查无疑义的,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场领取,签发机构登录“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查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工作
  (一)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信息,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项目信息,其余项目划“/”。《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打印,项目齐全、严禁涂改和加盖骑缝章,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生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证件记载信息不作变更。
  (二)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使用的姓名应当为通用规范汉字,《出生医学证明》中只登记随父或随母姓。需要选取父母以外其他姓氏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后,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签发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做好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填写工作,永久保存申领材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填写符合要求。逐步在签发机构推行配备相应设备,采集并保存申请人照片信息。
  (二)认真审查相关材料。亲子鉴定证明是为助产机构外出生人员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主要依据,签发机构在审查助产机构外出生的人员提交的亲子鉴定证明时,要登录福建省司法厅网站,核查亲子鉴定证明记录的采样人员、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属于福建省外亲子鉴定机构的,要登录亲子鉴定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网站,对亲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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