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工商分局、质量技监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印发了《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做好本市有关工作,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本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本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及《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生猪和猪肉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综合监管链,建立完善生猪和猪肉质量安全的追溯体系以及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保障市民安全消费。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1、加强生猪产地和屠宰检疫管理。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标识和疫病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2、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年底郊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崇明县的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瘦肉精”残留宰前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和台帐等管理制度,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加快整治关闭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屠宰场。
3、加强猪肉流通监管。肉类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大卖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测、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猪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系统。
4、强化行政执法。依照有关法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含禁用药“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取缔未经定点许可而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标本兼治。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还要着力落实治本之策和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紧密结合,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使每一项措施的实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有利长期巩固。
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协同配合。各部门要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
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统一组织领导,安排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和执法队伍,组织督查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确保完成本区、县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经委。负责牵头组织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汇总报送进展情况;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会同动物防疫、食品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会同食品药监等部门推进建设完善猪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猪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管和全过程组织协调;加强对生猪屠宰、猪肉批发和销售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进货索证验证、“瘦肉精”残留检测、进货台帐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系统;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和含禁用药“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3、农委。负责饲养生猪的动物防疫及防疫监督工作;加强从本市指定道口进入的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无耳标生猪调运和非指定道口运入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无证照经营猪肉产品的查处取缔;配合有关管理部门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5、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猪肉的进货监管,检查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猪肉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禁用药“瘦肉精”残留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及猪肉经营中犯罪行为。
7、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猪肉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对出口猪肉原料基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猪肉100%无禁用药,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猪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对出口猪肉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屠宰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本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验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等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8月下旬至9月10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县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目标,逐级签订猪肉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措施,组织推进实施。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和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区、县农委、经委、质量技监、食品药监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2、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批发、加工、零售等产加销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测、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措施;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各部门,各区、县领导要深入一线,加强现场指导和督办。
3、集中整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查和反复。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并组织回访,12月25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务院和市政府确定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八项主要任务之一,整治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市政府和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区、县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和工作经费,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检查监管,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推进。
2、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严格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标准的情况,建立健全生猪验收、检测、检验和台帐等管理制度,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另行专项印发。
二是严格生猪和猪肉防疫监督管理,加强检疫监督和市境道口监管,8个指定道口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实行24小时全天侯不间断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查证(交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验物、消毒、登记,严防染疫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进入本市。42个公路非指定道口抓紧落实动物防疫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
三是严格生猪和猪肉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加快整治关闭不符合规划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猪屠宰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与外省市生猪饲养场、本市肉类批发市场与外省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场场对接,强化定点屠宰监管。
五是加快肉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猪肉流通信息追溯要从标准化菜市场覆盖到超市大卖场等销售终端,加强可追溯监管监控。
六是重点检查小型生猪养殖场、散养户、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场、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集贸市场、个体猪肉经营户、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加强生猪和猪肉质量安全监测检测,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含禁用药“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建立猪肉产加销全过程综合监管链和监管工作机制。
3、依法行政,合力严管。一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肉类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强化行政执法。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面清理检查。二要抓住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检查,不能出现“盲区”和“死角”。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重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三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4、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和阶段性成果,宣传加强猪肉产加销全过程综合的监管措施效果。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肉类品牌企业和产品,引导消费,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质量安全猪肉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市民猪肉消费安全。
5、建立制度,推进工作。
(1)会议制度。有关管理部门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相应措施和下一阶段工作(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2)信息通报制度。一是各区、县有关部门每周四15:00前将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市有关管理部门(格式见附件2)。市有关管理部门在报全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按上述流程报送(格式见附件3)。三是各区(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和市有关部门每月30日将本区(县),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月度总结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统计报送制度。各区、县有关管理部门每旬汇总填报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并报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9日、19日、29日15:00前报送市有关管理部门。市有关管理部门在报全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报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猪肉质量安全整治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格式) (略)
2、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动态(格式)(略)
3、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报(格式)(略)
4、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报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