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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5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2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5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全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270号

2009年8月2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及中宣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
  依照《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信息,集中清理整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中的虚假信息和低俗内容,规范我省互联网药品服务信息传播秩序,使网络文化环境得到改善和净化。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1、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见附件),详细内容可在国家局网站数据库查询。
  2、省内主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网站,省内其他影响范围广、公众浏览量大的综合性网站等。
  (二)整治时间
  2009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进行自查自纠;9月中旬~10月中旬,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全面检查。
  (三)整治重点
  1、违法发布“性药品”(包括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信息;
  2、违法发布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信息;
  3、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
  4、违法发布其他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行为;
  5、通过互联网站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体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高度出发,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需要移交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需要移交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办理移送手续。
  (三)在专项整治期间,省局暂停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建立网站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待整治行动结束后,督促其依法申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四)检查结束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书面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3、附件4),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汇总。

  附件:(略)

  1、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中宣部等9部门《关于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监督检查表

  4、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5、湖北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单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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