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29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1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所辖的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

  二、增加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办公室承担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联系单位: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67号
  邮政编码:215007
  联系人:杨文刚
  电  话:0512-65306637
  传  真:0512-65302397
  电子邮箱:szsda@163.com

  三、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苏州工业园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部门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地域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