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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60号通告等4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3-17

发文字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160号通告等4期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15号

2017年3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6年第160号、第165号、第168号,2017年第8号通告等4期通告中涉及我市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6年160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中国特产·淮北馆在京东(网站)销售的臨涣醬菜,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蒋家酱品厂。
  总局2016年165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自营店(网站)销售的奇乐脆片饼干(优格芝士味),标称生产企业为趣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总局2016年168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商城众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烘焙幼砂糖,标称生产企业为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京东商城弗格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烘焙专用优质糖粉,标称生产企业为潮州市潮安区阿福仔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旭东知蜂堂食品商行销售的山花蜜,标称生产企业为北京颐和蜂食品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
  总局2017年第8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金源润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寨黄金饼(葱香味)、大寨黄金饼(原味),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大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华天店销售的甘草杏,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臨涣醬菜处置情况
  京东中国特产·淮北馆销售的臨涣醬菜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入网经营者为淮北相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淮北相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淮北相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奇乐脆片饼干(优格芝士味)处置情况
  京东自营店销售的奇乐脆片饼干(优格芝士味)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入网经营者为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烘焙幼砂糖处置情况
  京东商城众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烘焙幼砂糖经检验色值项目不合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入网经营者为徐州乐众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徐州乐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徐州乐众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优质糖粉处置情况
  京东商城弗格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烘焙专用优质糖粉经检验蔗糖分项目不合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入网经营者为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山花蜜处置情况
  北京颐和蜂食品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生产的山花蜜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颐和蜂食品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核查中未发现该企业生产过检验报告中的山花蜜产品。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以上调查结果发函告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对北京颐和蜂食品有限公司石楼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大寨黄金饼(葱香味)、大寨黄金饼(原味)处置情况
  北京金源润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寨黄金饼(葱香味)、大寨黄金饼(原味)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向北京金源润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北京金源润德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七)甘草杏处置情况
  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华天店销售的甘草杏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华天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华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6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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