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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16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4]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吕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6

颁发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4]66号

2014年12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县(市、区),但在本县(市、区)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山西省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规范》要求,履行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各级公安、教育、城建、人口计生、工商、街道、社区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二章 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和预防接种证、卡管理

  第五条 全市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六条 公安、人口计生、妇联、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收集到的新出生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及时提供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对流动人口儿童及时进行摸底登记,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要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对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

  第七条 全市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证、转卡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对新迁入儿童,原预防接种证、卡有效,应在迁入地建立流动人口儿重预防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并适当延长接种时间,提高接种率。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每次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交待清楚下次预防接种地点、时间,并将免疫接种情况及时填入预防接种卡,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每3个月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聚居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并将结果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开展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和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固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针、卡介苗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卡。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建卡的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收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报告、调查、诊断、鉴定、处理,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督促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卫生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落实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流动人口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流动人口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第十七条 公安、城建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手续时应查验其家庭中适龄流动人口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情况,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流动人口儿童,要督促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卫生部门。

  第十八条 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协助卫生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及时为其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督促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结果告知卫生部门。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免费制作、播映、刊登免疫规划相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社区要做好免疫规划基础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出生、迁入、迁出及死亡情况,督促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卫生部门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上门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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