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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

1998-05-11

发文字号

粤国税函[1998]第175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失效

实施日期

1998-05-1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内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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