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卫办发[2018]152号
2018年8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按国家要求,2018年6月底,全市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全部纳入电子化注册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保证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既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也可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委托范围既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协议中必须协定协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医疗风险;部分委托的,需明确具体委托的项目。必要情况下,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协议方相关资质进行再次审核确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既要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也要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确认证明(相关模板详见附件),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具体要求是:
(一)“两证合一”范围
举办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举办流程
1.申请人前期准备(可行性论证、周边影响、风险评估等)
2.施工建设(申请人)
3.申请执业登记(申请人)
4.公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申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决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9.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1.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12.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13.可行性研究报告;
14.选址报告;
15.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要求
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列举的相关材料。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符合规划总量结构的前提下,对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床位、诊疗科目、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通过医师注册全国联网系统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压实责任,认真组织,积极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改进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中,要加强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为设置主体提供便利。及时定期对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执行情况等资源配置信息进行公开,公开要做到详细、及时,给举办人清晰指引。
(三)优化审批服务。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措施,做好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材料清单,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咨询服务,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各区县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联系。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任锦,联系方式:6770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