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632号
2017年11月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作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474号),并结合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将自治区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整合,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
《关于将自治区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整合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591号),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谈判药、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谈判药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谈判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各师(市)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统筹地区、各师(市)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对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管理。《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各统筹地区、各师(市)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和支付比例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地在《药品目录》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和《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兵劳社发[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