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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产[2015]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申报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产[2015]51号

2015年2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省局将开展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承担粮食加工品等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具有相关检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认可资质证明;
  (三)具备独立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项目的能力,并具有相关检验项目的承检工作经验;
  (四)具有正常检验工作必需的资金;
  (五)具有专业食品检验人员;
  (六)具有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书面请示;
  (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申请表》(附件1,含电子版);
  (三)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包含粮食加工品等28类产品,在相应产品前以“★”作标记。如果没有具体对应的28类产品类别通过认可,但相应的检验项目已包含在其他产品类别中通过了认可的,可在相应的其他产品类别前以“★”作标记并说明对应检测的28类产品类别),不同产品的相同检验项目,同一份材料即可证明检验资质的,提交一份材料即可;
  (五)近3年参加国内外实验室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如CNAS、FAPAS能力验证等;
  (六)近3年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文件。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根据本单位已通过计量认证(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项目及自身的检验能力,申报承担具体的产品类别(检验项目未取得认证认可不可申报承担相应产品检验资质)。
  (二)申报机构必须参加省局组织的食品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比对试验合格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比对试验委托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以下简称“广州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各申报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准备,严格按比对试验方案要求独立完成,严禁相互核对数据,严禁委托其他机构代检,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资质,并记录在案。各申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比对试验,填写比对试验结果报告单(附件3)报省局和广州中心。省局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查阅比对试验的原始数据,申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直接判定比对试验不合格。

  省局联系人:刘捷
  联系电话:020-37886375 020-37886380(FAX)
  电子邮箱:spc887@163.com
  广州中心联系人:曾绮莹
  联系电话:020-83655806 13829715559
  020-83391176(FAX)
  邮箱:17205197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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