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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识生产企业为“广州市汉龙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化妆品的通告 (2021年第37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发文字号

2021年第3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汉龙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17年3月10日起已全面停止生产,并于2020年9月搬离生产许可地址,现已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标识生产企业为广州市汉龙化妆品有限公司且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化妆品,均为假冒化妆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提及的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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