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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宁波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12-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3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将宁波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示

2014年12月23日

  宁波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原浙江宝瑞医药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州市参与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规定,拟将宁波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原浙江宝瑞医药有限公司)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公示时间:7天(12月23日-12月30日),公示期间当事人若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委将宁波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原浙江宝瑞医药有限公司)列入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向全省公布,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及电话: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0571-8770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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