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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20

发文字号

闽医保规〔2023〕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11-1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持续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药学服务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学服务收费的内涵
  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扩大药学服务收费政策适用范围
  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限省属公立医院及省内其他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完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
  将“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名称修订为“药学门诊”,修订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等项目内涵,新增院内会诊(药师)收费项目,重新核定药学门诊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根据当地三级公立医院的药学服务成本、医疗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价格,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四、医保配套支付
  新增院内会诊(药师)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修订后的药学门诊、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以及其他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不变;医保目录内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全省统一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五、其他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各相关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立医院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
  (三)做好系统维护。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将本地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上传。省属公立医院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试行一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附件: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闽医保规〔2023〕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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