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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3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8]1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8]165号

2018年8月3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用药报销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将部分药品增加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现有用药报销药品基础上,将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内有关药品,增加纳入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6)。

  二、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实施前,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西药复合药、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进行标注的西药品种、儿童顺应性药品、50ml以上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用溶媒组成的注射剂、中药软胶囊等药品,按照本市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分类原则,分别对应纳入有关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

  三、“多发性硬化”和“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暂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7]17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备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进行结算。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对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药品,要做好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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