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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5]3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5]368号

2015年6月4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全面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按《通知》要求及时开展网上填报,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辖区市场监管局,本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清单见《上海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基本信息一览表》(以电子版下发),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见《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以电子版下发)。

  二、严格审核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报送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市局执法总队要做好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上海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基本信息一览表》和《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后面增加是否通知、是否提交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3个栏目,并填写相应情况,与涉及本辖区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报送的证明材料、本次调查工作总结于2015年7月3日(星期五)前一并送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一览表以电子表格形式,总结以电子和纸质文本形式报送)。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务必要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要求其如实填报相关调查表。并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内保健食品监管档案。
  对通知不到或没有报送有关证明材料的,要在一览表中后的情况说明中注明原因,并及时报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如需要市食药监局协调的,也请一并说明。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健食品数据库检索地址与市工商局网站查询地址不一致,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分别通知,相互沟通,确保不遗漏。

  市食药监局联系人:江静,电话:63356323,电子邮箱:jiangjing@smda.gov.cn;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孙俊,电话:6335615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上填报信息系统联系人:贺强,电话:010-63703552。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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