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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建设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6-22

发文字号

国科函生字[2007]37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经协商,同意共同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园”)。

  一、生物医药园建设的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5~10年的时间,吸引、培育一批医药研发的高水平人才与团队,引进、创办一批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加速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药产品,将“生物医药园”建设成为国内领先、世界知名的集研究开发、产业孵化、生产贸易为一体的生物与医药创新聚集区,成为我国生物与医药产业的人才聚集基地、药物研发基地、药品生产与贸易基地,成为开放的、国际化的生物与医药创新平台,成为利用国际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示范区。通过园区建设,加速培育新的经济生长点,带动、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培育天津市经济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加速我国生物与医药产业的跨越发展。

  二、生物医药园建设的主要内容
  生物医药园将建在天津滨海新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保税区等地,由研究开发区、企业孵化区、生产贸易区3个功能区和相关配套支撑体系组成。
  1.研究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及其它医药产品。在研究开发区建设“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同时吸引国内外研究机构或企业建立一批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吸引、聚集海内外优秀医药科技人才,使研究开发区成为生物与医药技术发展的创新基地、优秀人才聚集和培养的中心,以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桥梁。
  2.企业孵化区的主要任务是孵化新兴医药企业。建立完整配套的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孵化设施,为从事生物技术与医药领域技术孵化、中试的机构和企业提供一流、全方位、专业化的保障服务和条件支撑,使其成为生物与医药技术成果与项目的孵化基地。
  3.生产贸易区的主要任务是从事药品及其它医药产品的生产与贸易。建立现代化的药品生产中心、物流中心,符合国际标准的GMP车间,符合GSP标准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通过吸引一批、培育一批和改造一批医药企业,发展以生物医药为主体,中药、化药为补充,医药贸易为纽带的新型医药产业链,打造中国的“药港”。
  4.建设完整配套的新药报批、专利申报、产权交易和对外贸易等一系列的配套支撑体系,增强生物医药园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生物医药园建设的主要措施
  生物医药园建设将按照“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由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合作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园区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园区建设规划、建设与投资,以及配套政策制定与落实、人才招聘与技术引进等工作。科技部主要负责协助园区建设规划,指导、支持药品研发,以及人才与项目引进工作。商务部主要负责指导外商投资、对外贸易等方面的工作。卫生部主要负责药品研究、生产重点与方向的指导与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药品研究、生产与流通给予指导与支持。
  1.科学规划,建设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生物医药园区。按照国际一流药品研究、开发、生产、流通的高标准进行设计与建设,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制定生物医药园的整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和土地;完成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的建设;完成公共研发平台及相关孵化体系的建设。
  2.引进与培育,造就一支优秀人才队伍。吸引国外高水平人才、项目和机构,集成国内相关研发机构的优势资源,为生物医药园的建设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3.多元化投资,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支持的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国内外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公司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支持生物医药园的建设。支持园区科技机构与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的相关科技计划和项目。
  4.政策引导、体制创新。在生物医药相关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方面,将生物医药园作为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探索并建立有利于推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在高级人才引进、创业扶植、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等方面落实国家及地方的优惠政策,形成有利于人才引进和企业成长的创新及创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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