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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5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5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39号

2017年6月5日

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基本医保药品信息采集情况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0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首批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药品信息及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1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药品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31号),现对信息采集期间,以及2017年5月3日至9日、5月12日至16日、5月27日至6月2日公示期间,企业递交药品材料情况及相关问题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5天。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相关企业如对公示信息及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撤回相关药品材料;被质疑企业应针对质疑情况,及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进行质疑解释。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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