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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4-03

发文字号

晋卫政法发[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晋卫政法发[2015]2号

2015年4月3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重大意义。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全省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逐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地方卫生计生立法相对滞后,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卫生计生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卫生计生普法实效性不强,普法依法治理的机制还不健全;全系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总体目标。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要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促进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全行业法治化水平为目标,将法治建设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卫生计生事业的各个方面和层面,发挥好法治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能力普遍提高的全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新局面。
  (三)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2.坚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与卫生计生深化改革统筹推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卫生计生改革,提高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各项工作的能力。
  3.坚持法治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加强,深入开展卫生计生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培育、弘扬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做到法治与德治共举并重。
  4.坚持以依法行政为重点,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六权治本”的思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全系统依法执业和依法办事,同时切实转变职能,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更多转向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提高地方卫生计生立法水平
  (四)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单位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落实宪法中有关卫生计生事业的各项职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宪法学习,将宪法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结合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实际开展学习,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在每年国家宪法日活动中,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五)提高地方卫生计生立法质量。加强地方卫生计生立法起草工作管理,制定立法规划制度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建立地方卫生计生立法项目库,完善地方卫生计生立法项目征集、研究机制,主动从卫生计生工作实际需要、上位法要求以及外地立法经验等多角度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保持立法项目研究的敏感性和及时性,主动研判其他领域法律规范或者政策调整对于卫生计生工作的影响,及早开展卫生计生立法调整完善工作。推动卫生计生政策研究成果立法转化,善于运用政策研究方式推进卫生计生立法起草。完善地方卫生计生立法起草程序,重视立法项目征集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重,加强立法后续评估以及立法后实施的指导工作,定期开展清理工作。

  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六)依法全面正确履职。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要求编制、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能、依据、主体、权限、程序、监督方式等内容,并注重上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事权划分,推进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推进卫生计生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程序、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等事项,落实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卫生计生重大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于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重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完善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整合各类专家咨询力量,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八)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甄别标准、起草程序、异议审查、有效期、定期清理等方面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审查。按照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涉及上述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依法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做好审批标准、程序移交以及承接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政务大厅和办事窗口建设,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人员、权力三集中,实行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推行首办负责、一口对外、一次告知、限期办结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整合下设的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组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素质、能力、人员、保障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依法划分省、市、县行政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按照规定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十一)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实行全程记录。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制度,规范取证活动,提高取证能力。规范使用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使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法制机构把关职责,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工作,探索建立岗位说明书制度,明确事、权、岗、人、责等事项,实行科学化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工作。深入开展以执法案卷评查为主要手段的执法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建立干预执法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秉公执法保护机制。通过在线学习、专家授课、执法交流、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卫生计生执法队伍,推进卫生计生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卫生计生领域违法案件。建立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大层级监督力度,结合卫生计生业务工作,采取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抽查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检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层级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十三)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程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全系统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工作,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突出互动服务功能,便利群众监督、查询,推进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新媒体建设。整合提升12320卫生热线和12356计生热线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热线服务能力与质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类指导、监督各类卫生计生服务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
  (十四)强化法治学习培训。健全和落实卫生计生部门和单位学法制度,通过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研究重大事项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各类在线法治培训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学法用法档案。推行公务员学法讲法制度。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学时(学分)不得低于总学时(学分)的20%。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考核中法律知识所占比例不低于10%。
  (十五)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卫生计生机构)活动。大力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活动,结合国家宪法日、依法行政宣传月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编印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规范宣传材料,将法律法规知识与健康教育知识相融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行重大行政执法过程中说理式执法,推动建立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过程成为普法宣传过程,以严格执法带动全系统法治意识提高。
  (十六)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健全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立法,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积极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建立完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十七)强化法治意识。全系统卫生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养成法治自觉。坚决杜绝不依规矩凭个人好恶选择性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全系统营造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办事、守法纪讲规矩的良好环境。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卫生计生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卫生计生法治化水平。

  六、加强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十八)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推动全系统法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尽快制定当地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实行痕迹管理,确保不折不扣完成。
  (十九)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探索法治工作人员轮岗制度,着眼长远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后备人才建设。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建立以卫生计生法治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推进公职律师制度。
  (二十)强化考核评估。建立法治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将法治建设纳入卫生计生改革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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