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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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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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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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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电子刊物
审评四部审评七室 陈俊春 审校
I. 前言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向计划在研究性新药申请(IND)、新药申请(NDA)、简化新药申请(ANDA)及其补充申请中包括口服制剂的生物利用度(BA)和生物等效性(BE)研究内容的申办者和/或申请者提供建议。本指导原则包含的建议是关于在申请口服制剂时如何满足第320部分(21 CFR 320)所规定的对BA和BE的要求。该指导原则也适合于可用全身暴露测量指标来确证BA和BE的非口服给药制剂(如:经皮给药系统和某些直肠给药或鼻腔给药的制剂)。我们相信本指导原则将有助于申请者合理规划为申报NDA而在IND期间进行的BA和BE研究,以及为申报ANDA而进行的BE研究和为在NDA和ANDA批准后的某些变更而进行BE研究。
本指导原则对2000年10月份的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我们在下述几个方面做了修订:(1) 研究设计和溶出方法的进展;(2) BA测量指标的比较;(3) 有比例关系的定义;(4) 免做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条件。本指导原则还有一些修改是为了澄清一些问题。我们相信这些修订给进行口服制剂BA和BE研究的申办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FDA的指导原则文件,包括本指导原则,都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相反,这些指导原则代表了管理当局对某个问题当前的想法,应当看作只是建议,除非引用了具体的法规要求。FDA指导原则中所用的单词“应该”的意思是提议或建议,而不是必须要求。
II. 背景
A. 总论
测定一个产品的BA和/或确定其BE的研究是支持IND、NDA、ANDA及其补充申请的重要内容。作为口服制剂IND和NDA的一部分,BA研究的重点是测定一种药物从口服制剂中释放并进入作用部位的过程。BA数据是对药物吸收比例以及其随后分布和消除情况的估计。BA一般可以通过测定一定时间内药物和/或其代谢产物在血液循环中的浓度,得到其全身暴露情况,由此确证BA。IND期间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测定的药物全身暴露情况可以作为随后BE研究的基准。
确定两种产品之间BE的研究对于NDA和ANDA申报中新产品批准前发生某些变更,以及对NDA和ANDA批准后的某些变更非常重要。BE研究中,申请者对一种受试制剂和一种参比制剂(RLD)的全身暴露情况进行比较。如果两种口服制剂生物等效,那么受试制剂中的药物活性成分的吸收速度和程度必须与参比制剂相同(参见21 CFR 320.1(e)和320.23(b))。
BA和BE研究都是法规要求的,具体取决于药物申请的类型。根据§ 314.94条,要求提供BE信息以保证药学等效的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治疗方面等效。关于BA和BE的法规要求在第320部分,该部分包括两个部分,A部分是总论,B部分有18节,包括了以下BA/BE的一般性要求:
提交BA和BE数据的要求(§ 320.21)
免做体内BA或BE研究的标准(§ 320.22)
确证体内BA或BE的依据 (§ 320.23)
确定BA或BE的证据的类型 (§ 320.24)
进行体内BA研究的指导原则(§ 320.25)
单剂量给药BA研究设计的指导原则(§ 320.26)
多剂量给药体内BA研究设计的指导原则(§ 320.27)
BA与一种急性药理学作用或临床证据之间的相关性(§ 320.28)
用于体内BA研究的分析方法 (§ 320.29)
BA和BE要求及FDA对方案审查方面的有关问题 (§ 320.30)
有关IND申请的规定的适用性 (§ 320.31)
确定和修订一个BE要求的程序(§ 320.32)
评价实际或潜在BE问题的标准和证据 (§ 320.33)
分批试验和FDA认证的规定(§ 320.34)
每批体外分批试验的规定(§ 320.35)
BE试验记录保存的规定(§ 320.36)
BA样本的保留(§ 320.38)
BE样本的保留 (§ 320.63)
B. 生物利用度
在§ 320.1中生物利用度的定义是:一种药物的活性成分从制剂中被吸收并到达作用部位的速度和程度。对于不被吸收进入血液的药物,生物利用度可以通过能够反映其活性成分到达作用部位的速度和程度的测量指标来进行评价。
这个定义的重点是活性成分从一种口服制剂中释放并到达作用部位的过程。
从药代动力学的角度看,当把某个制剂的BA数据与另一种溶液、混悬液或静脉制剂的BA数据相比,可估计该制剂吸收进入体循环部分占口服给药剂量的相对比例 (21 CFR 320.25(d)(2)和(3))。另外,BA研究还可以提供其他有用的药代动力学信息,包括分布、消除、营养成分对药物吸收的影响、剂量比例关系、活性成分(也可以是无活性成分)药代动力学的线性。BA数据可间接提供一种药物进入体循环之前的特性信息,例如渗透性、进入体循环之前的酶和/或转运蛋白(如:p-糖蛋白)的影响。
口服制剂的BA可以通过药物的全身暴露情况来评价。从体循环中采样,测定特定时间内这些样本中活性成分浓度,必要时测定其活性代谢产物的浓度,可以得到其全身暴露情况。全身暴露模式反映了药物从制剂中释放的情况,以及药物释放后在进入体循环之前/进入体循环之后对药物可能发生的一系列作用。我们建议进行另外的比较研究,来了解这些过程对全身暴露模式的相对作用。
监管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计合理的BA研究来评价临床试验中所用的制剂的特性,并为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证据 (21 CFR 320.25(d)(1))。在药物上市之前,临床试验所用的制剂的特性可以在确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优化。临床试验中药物全身暴露情况可用作随后制剂变更的基准,并有助于作为将来BE研究的参照。
虽然BA研究除了上述制剂特性外,还有很多药代动力学目的,但我们要说明,本指导原则后面部分的重点是关于利用相对BA (被称为产品质量BA),特别是将BE研究作为确证产品质量的一种手段。就BA/BE而言,药物的体内特性可被看作产品质量的一个方面,可以将临床试验中所用药物的特性与包含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的数据库联系起来。
C. 生物等效性
在§ 320.1中生物等效性的定义是指:在一个设计合理的研究中,药学等效的制剂或其他可替换药物在相似条件下服用相同剂量,其活性成分到达作用部位的速度和程度无明显差异。
按法规定义所述,BE和产品质量BA研究的重点都是药物从制剂中释放以及随后被吸收进入体循环的过程。因此,我们建议在NDA中测定BA的方法一般要与NDA或ANDA中确证BE所用的方法相似。确定产品质量BA通过与一种口服溶液、口服混悬液或静脉制剂进行比较而进行基准比较。而确证BE通常是比较正式的比较试验,采用特定的比较标准和预先确定的BE界限。
1. IND/NDA
在IND或NDA期间,BE的确证有助于建立下列联系:(1)早期和后期临床试验所用的制剂之间;(2) 临床试验和稳定性研究中所用的制剂如果不同,这些制剂之间的联系;(3) 临床试验制剂和将来上市的制剂之间的联系;以及(4)根据情况进行的其他比较。每个比较中,新制剂或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是受试制剂,以前的制剂或采用以前的生产方法是参比制剂。我们建议IND期间是否重新进行BE评价一般由申办者根据情况决定,申办者可以根据相关指导原则的原理(本指导原则中,参见II节.C.3,批准后变更,和III.D,体外研究),决定在成分、组成和/或生产方法变更时是否应当进行进一步的体外和/或体内研究。
受试制剂可能因为其吸收速度和程度与参比制剂相比过高或过低,或者因为受试制剂或参比制剂的变异性大,而不符合BE界限的规定。有些情况下,由于受试者的个体内差异大而相对受试者数量不足,而不能确证BE,并不是因为受试制剂的相对BA过高或过低。BE研究的合理设计和实施将有助于了解不能确证BE的原因。
受试制剂的血药浓度大大高于参比制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的担心不是治疗失败,而是受试制剂的安全性。受试制剂的血药浓度大大低于参比制剂的情况下,监管部门的担心的是有效性。受试制剂变异增加时,监管部门的担心是安全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因为这可能说明受试制剂不如参比制剂,受试制剂的变异可能太大,不适合临床应用。
正确绘制个体的量效曲线或浓度效应曲线在受试制剂的血药浓度高于或低于参比制剂并且超出常规BE界限的情况下很有用。没有个体的数据时,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包括超过推荐治疗剂量的剂量)所获得的群体量效或浓度效应数据,可足以确证血药浓度的升高不会伴有额外的风险。同样,在较低的剂量范围内(包括低于推荐治疗剂量的剂量)所观察到的群体量效或浓度效应关系,可说明受试制剂的浓度虽然低于参比制剂,仍有足够的疗效。任何一种情况下,都由申办者负责确证临床试验的剂量效应或浓度效应数据是否足以提供治疗等效的证据。没有这种证据时,未能确证BE可能提示该产品应当改变配方、改变受试制剂的生产方法和/或应当重复进行BE研究。
2. ANDA
BE研究是申报ANDA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研究的目的是确证药学等效的非专利药与相应的列表参比制剂之间的BE(21 CFR 314.94 (a)(7))。除了测定药学等效性,确证BE后可以让主管部门得出治疗等效的结论。
3. 批准后变更
在发生一些特定的批准后变更时,对于按NDA或ANDA获得批准的速释制剂和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我们建议开展体外溶出研究和体内BE研究;相关信息参见下列FDA行业指导原则,标题为SUPAC-IR: 速释的固体口服制剂:扩大生产和批准后变更:化学、生产和控制,体外溶出试验和体内生物等效性确证;以及标题为SUPAC-MR:释放特性改进的固体口服制剂:扩大生产和批准后变更:化学、生产和控制,体外溶出试验和体内生物等效性确证。批准后在成分、构成和/或生产方法方面有重大变更的时候,我们建议重新确证体内BE。对于已批准的NDA,我们也建议变更后的制剂应当与变更前的制剂进行比较。对于已批准的ANDA,我们也建议变更后的制剂应当与列表参比制剂进行比较。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506A(c)(2)(B)条款下(21 U.S.C. 356a(c)(2)(B)),在变更的制剂进行销售以前,必须按第320部分规定完成相应研究,以补充申请的方式递交FDA并获批准。
III. 确证BA和BE的方法
如§ 320.24中所述,多种体内和体外方法可用于测定产品质量BA以及确证BE。按照优先顺序由高到低排列,这些方法包括药代动力学、药效学、临床和体外研究。本指导原则的下列部分将对这些一般方法进行讨论。产品质量BA和BE研究常有赖于药代动力学测量指标,如反映全身暴露情况的AUC和Cmax。
A. 药代动力学研究
1. 一般考虑
BA和BE的法规定义是用活性成分到达作用部位的吸收速度和程度来表示,这强调在可以获得的生物基质如血液、血浆和/或血清中,使用药代动力学测量指标来表示药物从制剂中释放进入体循环的情况。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认识到一般不可能在作用部位测定药物的活性成分,并且药物的疗效/安全性和体循环中药物活性成分和/或其重要代谢产物或多种代谢产物的浓度存在某种关系。为了测定BA和确定BE,药代动力学测量指标可以被看作一种生物测量,用于评价药物从制剂中释放进入体循环的情况。典型的研究方法是进行交叉研究。这种类型的研究中,生理学变量(如:胃排空、胃动力、pH)影响药物清除率、分布容积和吸收情况,假定这些变量的变异与制剂的变异相比,相对影响较小。因此,可以测定两种产品之间因为制剂因素所造成的差异。
2. 预试验
如果申办者选择进行预试验,可在进行正式的BE研究之前在少数受试者中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可用于验证分析方法,评估变异,优化采样时间,以及提供其他信息。例如:对于传统的速释制剂,认真确定首次采样的时间可避免随后的正式试验中发现首次采样时间在血药峰浓度之后的情况。对于释放特性改进的产品,预试验有助于确定采样时间安排,以评估拖后时间和剂量倾释。如果设计和实施合理,有足够的受试者完成了试验,那么这个确证BE的预试验就是恰当的。
3. 关键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附件A中给出了根据药代动力学测量指标进行的标准BE研究的一般性建议。
4. 研究设计
对于速释制剂和释放特性改进制剂的BE研究,建议进行不重复的交叉设计。但是,申办者和/或申请者可以选择用重复设计对这些制剂进行BE研究。重复的研究设计与不重复的设计相比,在科学意义上有几个优点。重复研究设计的优点可能有:(1) 对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受试者个体内差异可以进行比较;(2) 可以提供更多关于制剂特性的内在信息;(3) 减少参加BE研究的受试者数量。用于确定BE的不重复研究和重复研究中,所推荐的分析方法是平均生物等效,见第IV部分的讨论。不重复研究设计的一般建议见附件A。重复研究设计的建议见行业指导原则:确定生物等效性的统计方法。
5. 研究人群
我们建议,除非另有指导原则有针对性的说明,否则体内BE研究中入选的受试者应当大于18岁,能够表达知情同意。本指导原则建议,体内BE研究应当在能代表普通人群的个体中进行,要考虑年龄、性别和种族。我们建议,如果药物是要用于男性和女性,那么申办者要尽量在研究中包括类似的男女比例。如果药物是主要用于老年人,我们也建议申办者想办法选择尽可能多的大于60岁的受试者。我们建议,研究中的受试者总数应当有足够的把握来确证BE,但不一定要有足够的把握来得出每个亚组的结论。不建议对亚组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建议,入选研究的限制条件一般只基于安全性考虑。某些情况下,让某种药物目标人群中的患者参加BE研究可能很有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申办者和/或申请者要想办法让BE期间病情稳定的患者入选研究。按照§ 320.31的规定,对于某些申报ANDA的产品,其IND可能要求进行BE研究,以确保患者安全。
6. 单剂量研究/多剂量研究
多剂量研究有用的情况在§ 320.27(a)(3)中做了规定。但是,本指导原则一般建议速释制剂和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都采用单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来确证BE,因为这类研究在评价药物从制剂中释放进入体循环的过程通常更灵敏(参见V部分)。我们建议,如果多剂量研究设计很重要,需要合理的给药剂量和采样安排来确证药物浓度达到了稳态。
7. 生物分析方法学
我们建议,申办者要保证BA和BE研究所用的分析方法要准确、精密、有选择性、灵敏、可以重复。另外有单独的FDA指导原则,题目是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有助于申办者对所用的生物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8. 全身暴露的药代动力学指标
直接的药代动力学指标(如:速率常数、速度)和间接的药代动力学指标(如:Cmax、Tmax、平均吸收时间、平均驻留时间、按AUC标化的Cmax)在评估吸收速度方面的能力都有限。因此,本指导原则建议,重点从这些直接或间接的吸收速度指标转向全身暴露的指标。Cmax和AUC可以继续用作产品质量BA和BE的指标,但更多的是根据其评价药物暴露的能力,而不是其反映吸收速度和程度的能力。我们建议,要依据全身暴露指标,以反映可比的吸收速度和程度,这样可以达到法规要求保证治疗作用可比的目的。药物暴露的指标按照血浆、血清或血药浓度时间过程的早期、峰值和总体部分规定如下:
a.早期暴露
对于口服的速释药物,一般可以通过测量暴露峰值和总暴露量来确证BE。根据合适的临床疗效/安全性试验和/或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研究得到的早期暴露测量指标可能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些研究和试验要求对药物吸收进入体循环有较好的控制(如:保证止痛效果快速起效、或者避免抗高血压药物的过度降压作用)。这种情况下,指导原则建议用部分AUC作为早期暴露测量指标。我们建议,在参比制剂Tmax数值的群体中位数的位置截取部分面积。我们还建议,在预计的达峰时间之前至少采集两个可定量的样本,以便对部分曲线下面积做出正确的估计。
b.暴露峰值
我们建议,通过测量药物峰浓度(Cmax)来评价暴露峰值,其数值直接取自原始数据而不作推算。
c.总暴露量
对于单剂量给药研究,我们建议对总暴露量评价的指标有:
血浆/血清/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从时间0到t 的曲线下面积(AUC0-t),这里t是指单个制剂可以测量出浓度的最后一个时间点。
血浆/血清/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从时间0到无穷远的曲线下面积(AUC0-),其中AUC0- = AUC0-t + Ct/z,Ct 是最后1次可测量到的药物浓度,z是按相应方法计算的终末或消除速率常数。我们建议,药物的终末半衰期(t1/2) 也要报告。
对于稳态研究,我们建议,总暴露量的测量值是血浆、血清或血药浓度时间曲线在稳态时从时间0到τ时间的曲线下面积(AUC0-tau),其中τ是给药间隔时间。
B.药效学研究
对于口服药物,在药物经吸收进入体循环,可以用药代动力学方法对全身暴露量进行评价并确定BE的情况下,不推荐进行药效学研究。但是,在不能进行药代动力学方法研究的情况下,经过适当验证的药效学方法可以用于确证BE。
C.临床比较研究
没有其他方法的情况下,良好对照的临床试验也可用于提供BA或BE的支持证据。但是,我们建议,用比较性的临床试验作为确证BE的方法一般认为是不灵敏的,要尽量避免采用(21 CFR 320.24)。在无法检测所获得的生物样本中的活性成分(药代动力学方法)或者药效学方法不可行时,可以用带有临床试验终点的BE研究来确证口服药的BE。
D.体外研究
某些情况下,可以用体外方法来确证产品质量BA和BE (21 CFR 320.24(b)(5)和21 CFR 320.22(d)(3))。对于高溶解度、高渗透性、快速溶出的口服药,可以根据生物药剂分类系统用体外方法(溶出研究)来确证BE。这种方法某些情况下可能也适合于NDA和ANDA申报中IND期间的BE评价,以及已获批准的NDA和ANDA有某些批准后变更时的BE评价。另外,体外确证BE的方法对1962年以前批准的无生物学问题药物(21 CFR 320.33)仍然适用。
溶出试验也用于评价各批的质量,所用的溶出试验要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合格标准时可用于产品批的出厂检验。我们建议,溶出试验也用于(1)提供过程控制和质量保证,(2) 在溶出可以作为生物等效信号的情况下,评价对于比较小的批准后变更是否需要进一步的BE研究。研究的所有制剂(包括原始制剂)都鼓励进行体外溶出特征的鉴定,特别是要确定不同产品制剂的体内吸收特征的情况时。这种工作有助于建立体外-体内的相关关系。当存在体外-体内相关关系或关联时(21 CFR 320.24(b)(1)(ii)),体外试验不仅可以作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指标,而且可以作为产品在体内表现情况的指标。下列指导原则提供了溶出试验方法、设定规格标准和溶出试验在法规中的应用有关建议:(1) 速释固体口服剂型的溶出试验;和(2) 缓释口服剂型:体外/体内相关关系的建立、评价和应用。
我们建议,下列信息一般要包括在固体口服剂型溶出方法报告中:
对于NDA:
药物pH溶解度情况
不同搅拌速度下的溶出情况(如:美国药典仪器I(篮法)每分钟100-150转(rpm),或者USP仪器II(浆法)50-100 rpm)
所有制剂规格在至少3种溶出介质(如:pH1.2、4.5和6.8的缓冲液)中的溶出情况。水可以作为另外的一种介质。如果受试药物的溶解度差,建议采用相应浓度的表面活性剂。
建议申办者选择合适的搅拌速度和介质,以便得到充分的鉴别能力,要考虑所有可用的体外和体内数据。
对于ANDAs:
对于速释剂型的制剂,我们建议要递交相应的USP方法。如果没有USP方法,我们建议采用参比制剂的FDA方法。如果没有USP和/或FDA方法,我们建议递交上述的溶出方法进展报告。
对于释放特性改进的产品,可以递交采用相应USP方法(如果有的话)测定的溶出情况。如果没有可用的USP方法,我们建议采用参比制剂的FDA方法。另外,我们建议递交至少用3种其他溶解介质(如:pH 1.2、4.5和6.8的缓冲液)和水中测定的溶出情况。
本指导原则建议,NDA和ANDA都要用3个批次的溶出数据来确定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包括缓释制剂)的溶出规范。
IV. BE研究中BA测量指标的比较
等效方法一直是,现在仍然是推荐用于BE的比较。所推荐的方法有赖于:(1) 可以进行比较的标准;(2) 这个标准的可信区间;(3) BE的界限。建议在统计分析之前对暴露测量指标进行对数转换。BE研究可以按单剂量、交叉研究进行。为了比较这些研究中的测量指标,一直采用平均的BE指标对数据进行分析。本指导原则建议继续使用平均的BE指标对重复和不重复的BE研究的BA测量指标进行比较,包括速释制剂和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
V. BA和BE的确证
一般建议1962年后批准的所有固体口服制剂和和1962年前批准的有生物问题药物进行体内研究。一种药物的不同规格根据§ 320.22(d)(2)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做体内研究:(1) 药物是同样的剂型,但规格不同;(2) 该不同规格的产品其活性成分和无活性成分的比例与同一个厂商已经进行过的相应体内研究所用的产品规格中的活性成分和无活性成分的比例相似;(3) 新的规格符合相应体外溶出试验的要求。本指导原则对比例相似的定义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不同规格之间活性和无活性成分的比例完全相同(如:50mg规格的片剂含有的所有无活性成分都正好是100mg规格的片剂的一半,正好是25mg规格的片剂中的2倍)。
不同规格之间活性成分和无活性成分不是像上述的那样比例完全相同,但是无活性成分占该制剂总重的比值在SUPAC-IR和SUPAC-MR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最高达到并包括第II级。
对于高效价的药物,该制剂中活性药物的量相对较少,各个规格制剂的总重几乎相同(在进行过生物研究的一个规格产品总重的+ 10 %范围内),所有规格的产品都采用同样的活性成分,规格的变更要改变活性成分以及一种或多种无活性成分的量。无活性成分的改变在SUPAC-IR和SUPAC-MR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最高达到并包括第II级。
如果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可以有上述定义的例外情况。
A. 溶液
对于口服液、酏剂、糖浆、酊剂或其他溶解剂型,可以免做体内BA和/或BE (21 CFR 320.22(b)(3)(i))。一般情况下,溶液类免做体内BE研究的前提条件是,假定药物从制剂中的释放是显而易见的,溶液中不含任何明显影响药物吸收的辅料(21 CFR 320.22(b)(3)(iii))。但是,某些辅料,如山梨醇或甘露醇,在口服制剂中使用可降低药物渗透性而减少生物利用度。
B. 混悬液
我们建议,对于速释的固体口服剂型,一般要确定混悬液的BA和BE,建议进行体内和体外两方面都要研究。
C. 速释制剂:胶囊和片剂
1. 一般建议
对于产品质量BA和BE研究,我们建议,重点是药物从制剂中释放进入体循环的情况,可进行单剂空腹研究。我们还建议,每种产品的所有规格的体内BE研究都要附有体外溶出数据。对于ANDA,我们还建议,BE研究要在受试制剂和列表的参比制剂之间进行,并采用已批准的用于治疗等效性评价的药物 (橙皮书)中指定的规格。
2. 免做体内BE研究的情况(生物豁免)
a. IND、NDA和ANDA:批准前
药物的剂型相同,但规格不同,其活性成分和无活性成分比例与已经进行过BA或BE试验的规格相似的情况下,根据溶出试验和最大规格的体内研究,可以免做一个或多个较小规格的体内BE研究。
对于NDA,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判断是否可以免做较高规格的体内研究:(1) 临床安全性和/或疗效研究,包括该剂量资料和该较高规格的好处;(2) 治疗剂量范围内为线形消除动力学;(3) 较高规格和较低规格在比例上相似;(4) 两个规格用相同的溶出方法,其溶出试验的结果相似。我们建议,要有全部规格的溶出情况。
如果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溶出方法(参见III.D.部分),溶出结果表明产品的溶出特征与产品规格无关,那么在一种介质中的溶出情况通常就足以支持免做体内试验。否则,建议测定在3种介质(pH 1.2, 4.5和6.8)中溶出情况。我们建议,用f2试验对该产品不同规格的溶出情况进行比较。f2值> 50表示溶出情况非常相似,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体内研究。f2值< 50,则需与CDER审评人员进一步讨论,可能有助于确定是否要进行体内研究(21 CFR 320.22(d)(2)(ii))。f2方法不适合于快速溶解的药物(如:≤15分钟内溶解> 85%)。
对于一个ANDA,由于安全性原因对一个不是最高的规格进行体内研究可能是妥当的,具体取决于非专利药办公室生物等效性部门的认可,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在治疗剂量范围内显示有线性消除动力学。
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较大规格与其相应的较小规格在比例上相似。
已递交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较大规格的对比溶出试验资料,并且这些试验是恰当的。
b. NDA和ANDA:批准后
在特定的批准后变更情况下,作为NDA或ANDA获得批准的速释剂型药物,有关其体外溶出和体内BE研究类型的信息参见FDA的下列行业指导原则:标题为SUPAC-IR:速释的固体口服剂型:扩大生产和批准后变更:化学、生产和控制,体外溶出试验和体内生物等效性确证。对于批准后变更,我们建议在变更前的产品和变更后的产品之间进行体外比较。在需要对溶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我们还建议采用f2试验。f2的值> 50,说明溶出情况非常相似,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体外研究。需要进行体内BE研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NDA要在变更前的产品和变更后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对于ANDA要在变更后的产品和列表的参比制剂之间进行比较。
D. 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
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包括延迟释放制剂和缓释(控释)制剂。
按USP中的定义,延迟释放制剂是指给药后药物不是后马上释放的剂型(即,这些药物在定量的血药浓度曲线上看有时间滞后性)。典型的情况下,包衣制剂(如:肠衣片)可延迟药物释放,直到该制剂通过胃中的酸性环境后才释放。延迟释放制剂其体内试验与缓释制剂的体内试验相似。我们建议,这些产品的体外溶出试验要确证它们在酸性条件下保持稳定,并且它们只在中性的介质(如:pH 6.8)中才释放药物。
缓释制剂是指与速释制剂相比,可以减少给药次数的剂型,开发这些制剂的目的是减少血药浓度的波动。缓释的产品可以是胶囊、片剂、颗粒剂、丸剂和混悬液。如果制剂的任何部分包括缓释成分,则适用下列建议:
1. NDA:BA和BE研究
以前未经批准的新分子实体、新的盐、新的酯化物、前体药物或以前批准的新分子实体的其他非共价结合衍生物做成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可以申报NDA。我们建议,由以前批准的速释制剂做成的第一个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要按NDA申报。我们还建议,随后再有的释放特性改进的制剂,如果与列表的制剂药学等效和生物等效,则应当按ANDA申报。缓释制剂申报NDA有关BA方面的规定见§ 320.25(f)。对于控释制剂进行体内BA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是否下列所有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该制剂符合控释制剂的特点。
该制剂的BA资料可排除任何剂量倾释情况发生。
该制剂的稳态表现应与目前市场上含有相同活性药物成分或治疗成分的非控释制剂或控释制剂相同(如已有NDA批准)。
该制剂的每个剂量单位之间有一致性的药代动力学表现。
如§ 320.25(f)(2)所述,“用于这种生物利用度研究的参比制剂应可对控释制剂的申请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价,”例如:
含活性药物成分或治疗成分的溶液或混悬液。
目前已经上市的含有相同活性药物成分或治疗成分、按照说明书中的剂量建议用药的非控释制剂。
目前已经上市的含有相同活性药物成分或治疗成分、按说明书中的剂量建议用药的控释制剂(如已有NDA批准)。
本指导原则建议,按NDA申报的缓释制剂应当进行下列BA研究:
片剂、胶囊剂各个规格以及颗粒胶囊的最大规格要做单剂、空腹研究
最大规格要做单剂、食物效应研究
最大规格要做稳态研究
对于缓释制剂,其将要上市的NDA制剂和临床试验用药之间的药物的成分或构成和/或生产方法有了重大变更,则建议进行BE研究。
2. ANDA:BE研究
按ANDA申报的释放特性改进的产品,建议进行下列研究:(1) 单剂、不重复的空腹研究,对受试制剂和列表的参比制剂的最大规格进行比较;(2) 不重复的食物效应研究,对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大规格进行比较(参见VI.A部分)。因为单剂研究被认为在阐明BE的主要问题(即,药物从制剂中释放进入体循环)方面更灵敏,所以一般不建议进行多剂研究,即使在存在非线性动力学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3. 免做体内BE研究(生物豁免): NDA和ANDA
a. 颗粒胶囊—低规格
我们建议,对于只是含有活性成分的颗粒数不同的释放特性改进的颗粒胶囊,可以只对最大规格进行一个单剂的空腹BE研究;根据溶出情况,较低规格可以免做体内研究。用推荐的溶出方法可以测出每个规格的溶出情况。f2试验可用于比较产品不同规格的溶出情况,f2值> 50,则确证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体内研究。
b. 片剂—低规格
对于释放特性改进的片剂,药物剂型相同但规格不同时,其活性成分和无活性成分的比例相似时,药物释放机制相同时,根据溶出情况比较可只对最大规格进行体内研究而对一个或多个较低规格免做BE研究。我们建议,应在至少3种溶解介质(如pH 1.2, 4.5和6.8)中进行f2试验,其最大规格和较低的规格之间药物的溶出情况应当相似。我们建议要对各个规格的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进行溶出试验。
4. 批准后变更
作为NDA或ANDA获得批准后变更的缓释剂型药物,具体有关其体外溶出和体内BE研究类型的信息参见FDA的下列行业指导原则:标题为SUPAC-MR:释放特性改进的固体口服剂型:扩大生产和批准后变更:化学、生产和控制,体外溶出试验和体内生物等效性确证。对于批准后变更,我们建议在变更前的产品和变更后的产品之间进行体外比较。在需要对溶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可采用f2试验。f2的值> 50,说明溶出情况相似。如果不能确证溶出情况相似,则需要进行体内BE研究。进行体内BE研究时,我们建议NDA要在变更前的产品和变更后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对于ANDA要在变更后的产品和列表的参比制剂之间进行比较。
E. 其他剂型
我们建议快速溶出的药物,如口腔或舌下含服制剂(咀嚼片),要进行体外溶出试验以及体内BA和/或BE研究。我们建议,咀嚼片(完整的片剂)要做体外溶出试验,因为这些片剂可能被患者吞服,而没有充分咀嚼。总体上,我们建议咀嚼片的体外溶出试验条件要与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非咀嚼片的溶出试验条件相同。少数情况下,咀嚼片和非咀嚼片可以用不同的试验条件或判断标准,但是我们建议,如果有这些差异,那么应当与相应的审评部门沟通。
VI. 特殊问题
A. 食物效应研究
食物与口服药合用可能会影响药物的BA和/或BE,食物效应的BA研究其重点是食物对药物从制剂中释放以及对药物吸收的影响。食物影响的BE研究其重点是要比较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在进餐时用药的BA。通常情况下,对于食物效应的BA和BE研究,建议进行单剂、两周期、双处理、两序列的交叉研究。
B. 要测量的成分
1. 原型药物还是代谢产物
BA和BE研究中所收集的生物样本中要测定的成分可以是服用制剂中的活性药物成分(原型药物),根据情况也可以是其活性代谢产物(21 CFR 320.24(b)(1)(i))。本指导原则建议采用下列方法进行BA和BE研究。
对于BA研究(见II.B部分),我们建议,在确定生物样本中待测成分时,要考虑浓度和活性两个方面。浓度是指一定体积中可获得的生物样本如血液或血浆中原型药物或一种或多种代谢产物的相对量。活性是指生物样本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对药物临床安全性和/或疗效的相对贡献大小。对于BA研究,我们还建议,如果分析方法允许,则应对原型药物及其主要活性代谢产物都进行测定。
对于BE研究,一般建议只测量从该制剂中释放的原型药物,而不测量代谢产物。这一建议的依据是原型药物的浓度时间曲线对制剂表现的变化比代谢产物更加敏感,代谢产物更多地是反映了代谢产物的形成、分布和消除。下列情况属于例外。
原型药物浓度太低,不能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血液、血浆或血清中的原型药物进行可靠测定时,最好是测定代谢产物。我们建议,从这些研究中得到的代谢产物的数据,要采用可信区间的方法来确证BE。如果临床上对原型药物的疗效或安全性有担心,我们还建议,申办者和/或申请者与相应的审评部门联系,明确是否要对原型药物进行测定和统计学分析。
代谢产物可能在肠壁或经进入体循环之前的其他代谢形成。如果代谢产物对安全性和/或疗效有一定的贡献,我们建议代谢产物和原型药物都要测定。如果代谢产物的相对活性低,对安全性和/或疗效没有什么意义,那么不一定需要测定代谢产物。我们建议,这些BE研究中测定的原型药物要用可信区间的方法进行分析。代谢产物的数据可用于为证明治疗结果相当提供支持证据。
2. 对映体还是消旋体
对于BA研究,测定单个对映体可能很重要。对于BE研究,本指导原则建议用非手性检测方法对消旋体进行测定。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建议在BE研究中对每个对映体进行测定:(1) 对映体表现出不同的药效学特征;(2) 对映体表现出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征;(3) 主要安全性和疗效活性存在于含量少的对映体上;(4) 对映体中至少有1个存在非线性吸收(表现为对映体浓度比随着药物输入速度的改变而变化)。这些情况下,我们建议在BE研究中分别测定单个对映体。
3. 活性成分是复合物的药物
某些制剂可能含有混合的药物成分(即,其活性成分是多种合成和/或自然来源成分的混合物)。这些药物合剂的部分或全部组成成分的化学结构和/或生物活性不能测定。我们不鼓励,也不希望在药代动力学研究中对所有活性的或潜在有活性的成分进行定量来确证BA和BE。相反,我们建议,BA和BE研究应当基于吸收速度和程度的少数几个指标。虽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但指标选择的标准包括制剂中的活性成分的含量,活性成分的血浆或血液浓度,以及复合物中活性成分与其他成分相对的生物活性。在无法用药代动力学方法评价一种制剂中的药物吸收速度和程度的情况下,最好用体外方法。如果无法用定量药代动力学研究或体外研究,可以用药效学方法或临床方法。
C.长半衰期的药物
在涉及长半衰期口服药的BA研究或药效学研究中,其半衰期特征要求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采集血样。对于一个长半衰期口服药的BE,可以进行不重复的、单剂、交叉研究,但要有足够长的洗脱期。如果交叉研究有困难,那么可以用平行设计的BE研究。无论是交叉研究还是平行研究,我们建议,采样时间要足够长,以确保药物完全经胃肠道转运(约2-3天)以及吸收。Cmax和合理截取的AUC可分别用于描述药物暴露的峰值和总量。对于个体内分布和清除率变异小的药物,截取72小时的AUC(AUC0-72 hr)可用于替代AUC0-t或AUC0-。对于个体内分布和清除率变异大的药物,AUC截取一定要慎重。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申办者和/或申请者向相应的审评工作人员咨询。
D.第一点Cmax
根据血液和/或血浆测定结果进行的BE研究中,浓度时间曲线上的第一点有时候就是最高点,因为早期采样的次数不够多,这到底是不是真正的Cmax值得怀疑。认真进行预试验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在给药后5到15分钟之间采集一个样本,然后在给药后的1个小时内再多次采样(如2-5次),这样可能足以评价较早出现的峰浓度。如果遵照这种采样方法,我们建议认为这些资料充分,即使在所观察到的最高浓度为第一个采样点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E.局部起作用的口服药
对于在胃肠道局部起效的药物,要进行NDA的产品质量BA研究,可以采用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研究和/或经过合理设计和验证的体外研究。同样,ANDA的BE研究和NDA和ANDA某些批准后变更的情况下的BE研究,可以用带有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终点的BE研究和/或经过合理设计和验证的体外研究(如果该体外研究可以反映重要的临床效果或者与临床研究相比该体外研究对产品特性的变更更加敏感)。为保证安全性相当,还要进行食物效应研究,这可能有助于了解一种在胃肠道局部发挥作用的药物在给药后全身暴露的程度。
F.治疗范围窄的药物
本指导原则中将治疗范围窄的药物定义为:制剂所含药物需要对其进行治疗药物浓度或药效学监测和/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治疗浓度范围窄。这类药物的包括地高辛、锂剂、苯妥英、茶碱和华法林。因为并不是所有进行治疗药物浓度监测或药效学监测的药物都是治疗范围窄的药物,申办者和/或申请者可以与CDER相应的审评部门联系,来明确一种药物是不是治疗范围窄的药物。
本指导原则建议申办者要附加其他试验和/或对照,以确保含治疗范围窄的药物的制剂的质量。方法要充分保证含有治疗范围窄的药物的制剂之间的可交换性,不应影响行医或调剂。
除非另有专门的指导原则说明,本指导原则建议,对于治疗范围窄的药物的生物利用度测定指标(AUC和Cmax)和非治疗范围窄的药物传统的BE界限(80%-125%)一样。
附件: 药代动力学研究设计和数据处理一般性建议
对于重复和不重复设计的体内药代动力学BE研究,建议采用下列一般方法,同时要认识到对于某些药物和制剂这些内容可以调整。
研究实施:
适当数量的受试者在禁食条件下用8 盎司(240ml)水口服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除非是研究食物效应的BA和BE研究才不禁食。
一般情况下,上市的最大规格可以按一个单位剂量给药。如果为了分析方面的需求,也可以给予多个单位剂量的最大规格,但是总的单次剂量仍然要在说明书的剂量范围内。
每次用药之间要有充分的洗脱期(如:超过要测定的药物成分的5个半衰期)。
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批号以及参比制剂的失效日期都要注明。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药物含量的差别不能超过5%。申办者可以注明受试制剂的组成情况,如有可能把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组成进行并列比较。按照§ 320.38,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样本必须保留5年。
在每个研究周期之前和期间,我们建议:(1) 除给药前和给药后的1小时外,其他时间允许受试者按需饮水;(2) 在给药4小时后向受试者提供标准餐;(3) 受试者在每个研究周期之前的24小时开始禁酒,一直持续到每个研究周期最后一次采样之后。
采样和采样时间:
我们建议,在一般情况下,要用血液标本,而不要用尿液或组织标本。多数情况下,是测定血清或血浆中的药物或代谢产物。但是,某些情况下,用全血进行分析可能更适合。我们建议,要在适当的时间采样,以充分反映药物的吸收、分布和消除相。对于多数药物,我们建议每个受试者每次给药采样12到18次,包括1次给药前的采样。采样至少要持续药物的3个或3个以上终末消除半衰期。采样的具体时间取决于药物的性质和所用剂型。采样的设置应当能够准确估计出血液中的最大药物浓度(Cmax)以及终末消除速度常数(z)。终末对数线性消除期要有至少3-4个样本才能根据线性回归准确估计出z。我们建议,要同时记录采样的确切时间以及距给药点的相对时间。
给药前有血药浓度的受试者:
如果给药前的浓度 该受试者Cmax值的5%,那么该受试者的数据不做任何调整就可以纳入到全部药代动力学测量指标并计算。我们建议,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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