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沪卫基层[2011]008号
2011年5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为加强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上海市卫生局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现将《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上海市卫生局成立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创建活动必须有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督导和检查。各区县每年度申报示范中心不得少于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的5%(不足1个的按1个申报)。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要严格掌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坚持宁缺毋滥、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遴选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示范申报单位,起到典型引领、服务示范、管理示范与发展示范的作用,推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发展。
三、加强宣传,充分动员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创建活动,为创建活动建言献策,形成比学赶帮、争创示范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争取街道(乡镇)、居委对示范创建工作的支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选工作。
四、加强督导,推广经验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活动《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创建结果将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各方监督。鼓励各区县通过现场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起到树立典型的作用。
附件1:上海市卫生局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瞿介明
副组长:刘红炜 李善国 张炜张勘 陈晓红 金春林
下设工作小组:
组长:刘红炜
副组长:杨颖华 蔡淳 范启勇 毛春芳 贾杨 刘雄鹰
组员:李水静 王拥庆 黄静琳张天晔 钟姮 张旖旎 张安
专家组成员:梁鸿胡善联 陈冬冬 杨柯君 施永兴 张文忠 陈政 陈虹
附件2: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指导本市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自2011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30-40家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在三年内创建15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在区县范围内设置、经区(县)卫生局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45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6000平方米。科室设置应达到《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的要求。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社[2006]13号)和上海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要求,人员编制足额到位,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根据《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和标牌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9号)的要求,中心标识标牌准确明晰,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
(六)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四、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安全、温馨、舒适,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等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创新服务模式。
(二)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规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技术和使用基本药物,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特色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精神风貌良好,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按照医改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总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性质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有详细的卫生应急预案,能规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圆满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六)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分数达到950分以上(总分1100分,其中国家标准960分,上海附加140分)。
五、创建活动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2011年4月,完成《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制定。6月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和人员培训。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三年内创建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4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家。2011年创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
(二)自评申报
每年6月底,各区县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报告上交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审达到950分及以上的,每年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5%-10%上报比例进行推荐,连同书面材料(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得分情况和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每年7月,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并于8月10日前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一批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四)公示授牌
每年8月,市卫生局将对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择优向卫生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争创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六)奖励原则
为了树立标杆,激励先进,每年召开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表彰大会,对获得国家级和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单位进行授牌和奖励。各区县及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区情匹配奖励经费。建设经费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附件3: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略)
附件4: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
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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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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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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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卫生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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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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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审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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