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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9-03-17

发文字号

国药管注[1999]70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为适应药品审批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收审的新药及补充申请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审的仿制药品申报资料等,自1999年 3月19日起,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收审。涉及新药、仿制药品技术审 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仍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领取有关证书、批件也请 持相关证明到药品注册司办理。药品注册司收审、发证对外办公时间暂定每周一、三(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地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门东侧二楼,电话: (010)68313344-2206,220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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