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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标识为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等企业中药饮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标识为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等企业中药饮片的通知

2015年4月1日

辖区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标识为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等企业中药饮片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1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监管工作,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标识为广西玉林市祥生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市华安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市华济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安徽亳州市国苑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泰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全部产品,并积极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全部产品的召回工作。同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指定电子邮箱。召回情况内容应明确企业经营、使用的具体品种以及召回的具体品种、批次、数量等。不经营、使用上述品种的企业无需报送。
  药品经营企业上报联系科室:药械市场监管科,联系人:王艳、刘冰,联系电话:65777980,邮箱:yxsck65777980@126.com
  药品使用单位上报联系科室:药品监管科,联系人:敖洁,联系电话:65777990,邮箱:cyyjajk@126.com

  二、各企业应强化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主动对本企业经营的产品开展风险排查,确保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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