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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7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政[2007]4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食药监政〔2007〕442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第七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案卷排他原则。有足够证据支持并记录在案的情节是量罚考虑的唯一依据,案卷外的其他任何情节不得作为考虑因素。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撤销有关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从旧兼从轻。

  当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又不相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法律规范规定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相同的处罚种类。

  第十条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前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原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后的违法行为,应遵循本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一)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自动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六)违法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七)药品抽查检验时,不合格项目为一般项目的;

  (八)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

  (二)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社会影响面广、危害大的;

  (五)药品抽查检验时,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目的;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节的。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合议、审核、审批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未予先行责令(限期)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整改事项的实际需要自行规定,但期限的设定必须合理,限改期满后应有复查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的处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第十二条所称一般项目是指水份、颗粒剂的粒度、装量、性状等对药品安全影响较小的项目。
  本意见第十三条所称重要项目是指无菌、热源、限度检查严重超标等对药品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及药物含量严重不足等影响疗效项目。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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