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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化工企业生产监管杜绝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7

发文字号

津经信原[201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7

颁发部门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我市化工企业生产监管杜绝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紧急通知

津经信原[2011]25号

2011年6月17日

滨海新区经信委、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各工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监管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源头治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生产监管杜绝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紧急通知》(工信部原[2011]27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为贯彻《紧急通知》精神,杜绝我市非食用物质流向食品加工企业,现将我市加强化工企业生产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附件1),开展本辖区(或有隶属关系的)相关企业的摸底调查,切实加强化工企业生产监管,并将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坐落地点、涉及的产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统计列表后于7月10日前报送至我委原材料产业处。 

  二、2011年6月底前,要求本地区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产品标签和包装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要求相关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三、2011年6月中旬前,各单位要组织将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的宣传警示材料(附件2),印制张贴至本地区范围内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产品相关的每一家化工企业。 

  四、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主体的举报、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机制,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行为。

  五、2011年6月底前,各单位要在本地区食品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相关行业组织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

  六、各单位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立即行动起来,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辖区内的相关非食用物质不进入食品加工企业。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各单位要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精心组织,做好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委原材料产业处。  

  联 系 人:周志伟
  联系电话:83607467 13821357759
  传真:23313526
  E-mail:zhouzw@tje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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