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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7-11-28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07]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8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函[2007]194号

2007年11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县城创建活动,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除害防病、农村改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面貌焕然一新,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经省爱卫会组织专家组考核验收,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命名高陵县、陇县、太白县、勉县、志丹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县珍惜荣誉,开拓创新,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向国家级卫生县城目标迈进。同时希望全省各市、县、区向受表彰的县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把民生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坚持城乡联动、以城促乡,深入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努力为城乡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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