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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第四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6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05]3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6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换发第四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事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5]353号

2005年7月26日

苏州、扬州、徐州、泰州、无锡、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我局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开展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下简称《许可证》)换证工作。经审查,共有14个医疗机构被列入换发第四批《许可证》单位(名单见附件1)。请各市局仍按我局《关于换发第一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4]369号)精神,于 2005年8月10日前集中到我局安全监管处领取新《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第四批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使用类别
  1   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II类
  2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   II类
  3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II类
  4   昆山第二人民医院   I
  5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I类
  6   宜兴市人民医院   第I类
  7   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第I类
  8   江都人民医院   I、III
  9   苏北人民医院   I、III类
  10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II类
  11   兴化人民医院   第I类
  12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I、III
  13   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医院   I类
  14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   第I、I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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