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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1-03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3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正文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
(渝办发〔200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生猪产业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我市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重庆是国家规划的生猪优势产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是进一步发挥我市农业资源优势、转变生猪生产方式的现实要求,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必然选择。《重庆市“十一五”生猪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了“到2010年全市实现年出栏生猪2300万头、生猪规模化率达50%”的总体目标。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慢,全市生猪规模化率为33.2%。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生猪产业发展,政策向生猪优势产区倾斜,为我市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站在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强化措施,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快速发展。

  二、突出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扶持重点
  为实现“十一五”生猪产业发展目标,2008年要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财力,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国家规定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为规模养殖,根据我市资源环境状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投资多元、市和区县(自治县)分级突出重点扶持发展”的原则,市级重点扶持30个生猪养殖基地区县(自治县)和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以及原种(祖代、资源保种)猪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公司)+基地+养殖户”产业化模式,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建立生猪专业合作组织,形成联合体,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生猪产品精深加工,着力培育大型龙头企业和著名品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扶持年出栏300头以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良种扩繁场建设。

  三、完善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政策措施
  (一)整合资金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市级农业发展资金要重点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市扶贫办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市农综办要对大型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和项目予以扶持;市水利局要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配套安排人畜饮水项目;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的“红层找水”工程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地下取水;市环保局要集中投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环保设施建设。农业部门的沼气池建设项目要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配套安排。已经享受各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贴政策的养殖场(户)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各有关部门投资涉及同一补贴内容的不得重复投资,此前畜牧规模养殖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二)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贴政策。市级重点支持生猪原种(祖代)场建设和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各区县(自治县)要重点支持生猪父母代良种场建设。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引入原良种猪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头,引入祖代良种猪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头。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工授精站点,市里给予必要的设施设备配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扶持生猪扩繁场、优良种猪推广、生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力争“应保尽保”,适时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范围,帮助养殖场(户)降低养殖风险。

  (三)健全生猪标准化规模场(户)投入补助制度。一是搞好规划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国土和农业(畜牧)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畜牧规模养殖用地规划,切实解决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需要,落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政策。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资源环境禀赋和产业实际,科学规划布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对新发展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要重点布局在粮食、蔬菜、经果林基地,与水源、居民区和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主城二环线以内及纳入城镇或工业开发规划的区域不再布局规模养殖场(户)。在猪场规划设计上要按照“粪便污染减量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要求进行建设,实现生猪标准化规模场环境污染控制,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是完善建场补贴政策。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按照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有关使用要求,市级财政对符合标准化规模养殖条件的年出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治理实施补贴,各类型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的具体补贴标准为:年出栏300-499头补贴10万元/个,年出栏500-999头补贴25万元/个,年出栏1000-1999头补贴50万元/个,年出栏2000-2999头补贴70万元/个,年出栏3000头以上补贴80万元/个。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本标准制定对年出栏300以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的补贴政策。
  三是加强金融支持。积极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贷款贴息,减轻生猪养殖业主的投入压力。对年出栏300-999头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所需流动资金,由市农村信用联社给予基准利率信用贷款支持。对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市农村信用联社给予基准利率贷款支持,由市财政补贴利息;如需担保,可向市农业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对已经建成未贷款的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根据所需流动资金,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由市财政补贴50%的利息。各地应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和引导金融部门支持年出栏300头以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发展。

  (四)完善生猪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疫病的有效防控,是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保障。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强化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疫病防控。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继续执行现行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扑杀补偿政策,适时提高扑杀补偿经费标准。完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对强制免疫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于贷款建设的规模养殖场(户),扑杀补偿资金应先偿还银行贷款。

  (五)切实加强标准化养猪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培训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分级进行培训。市级农业(畜牧)部门重点培训年出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区县(自治县)技术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落实专人定点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区县农业(畜牧)部门重点培训年出栏300头以下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和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强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全市各级政府特别是重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建立网络体系,做到上有人管、下有人抓。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体系,搞好统筹协调,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快速发展。生猪养殖重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抓,组建一套工作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经费有保障、管理能力强的工作班子,为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合力推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配合,密切合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做好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市农业局、市农综办、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将农村道路便道建设、沼气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人畜饮水、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地下取水等方面的项目资金,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倾斜。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农业担保公司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形成各方关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浓厚氛围,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环境。

  二○○八年一月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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