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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市孤儿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8

发文字号

津民规〔2022〕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1-01

颁发部门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3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孤儿医疗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项孤儿医疗补助工作

(一)关于补助对象。孤儿指本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关于补助内容。参照本市特困人员资助参保、大病倾斜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孤儿医疗补助。具体如下:

1.资助参保。孤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费。

2.大病倾斜。参加基本医保的孤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孤儿大病费用负担。

3.医疗补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孤儿,实施门诊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补助。其中,门诊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补助限额1000元;住院补助不设起付标准,补助比例为75%。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补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孤儿,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关于资金来源。孤儿参照本市特困人员实施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单独筹集、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确定,2022年暂按每人2100元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0%比例分担,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市级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补足。

(四)关于经办流程。

1.身份认定。市民政局每月将孤儿增减名册转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添加相关标识,并探索实现民政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2.参保缴费。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孤儿办理参保登记后,市民政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为孤儿申报缴费。

3.待遇衔接。孤儿参保缴费后,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孤儿医疗补助范围,次月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并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孤儿医疗补助等“一站式”联网结算。

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把孤儿医疗补助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孤儿各项医疗补助待遇落实到位和兑现到位。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孤儿医疗补助工作,重点是本市孤儿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等。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提前下达各区,并于转年会同市民政局将市、区两级补助资金进行归集。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孤儿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2022年10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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