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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7-11-19

发文字号

琼府[2007]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9

颁发部门

海南省政府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的通报
(琼府〔2007〕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7〕3 号)精神,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海口市、三亚市、五指山市、文昌市、定安县、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临高县、东方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万宁市、屯昌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2007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称号。具体等次如下:
  一等奖:海口市、三亚市、五指山市、文昌市、定安县、澄迈县、儋州市。
  二等奖: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临高县、东方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万宁市、屯昌县。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再创佳绩。其他市县、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先进市县(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工作机制,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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