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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9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注[2005]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9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注[2005]173号

2005年8月9日

各有关单位:

  《中国药典》2005年版己于7月1日起执行。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执行相关事宜下发了《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稽查执法大队及时将此文件精神转发至辖区内的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www.sda.gov.cn)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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