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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6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技发[2018]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26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食药监技发[2018]14号

2018年1月26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7月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国范围内199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国认实联[2017]145号,以下简称《通报》)(见附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本次检查中,我省被抽选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其中,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贵州安为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家机构获“自行整改后通过”,列入“检查通过的机构名录”;贵州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因“样品管理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差”被责令改正,列入“建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机构名录”。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8]1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抓好整改,确保有关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认真研究《通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检验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提高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时,要结合《通报》指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有效加强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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