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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肠炎宁颗粒等1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05

发文字号

广食药监函[201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元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05

颁发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肠炎宁颗粒等1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广食药监函[2014]14号

2014年3月5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肠炎宁颗粒等1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12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肠炎宁颗粒等1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总局组织论证和审定,肠炎宁颗粒等14种药品(化学药品1种,中成药13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转换的14种药品名单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予以发布,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4年3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双跨品种除外。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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