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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3

发文字号

苏卫办监督[200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07]18号

2007年8月23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有关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从《通报》反映的情况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整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通报》要求,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甚至规避执法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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