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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血液运送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30

发文字号

梧价格[2018]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梧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30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血液运送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价格[2018]15号

2018年3月30日

各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梧州中心血站、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血液运送服务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公民临床使用血液价格的通知》(梧价字[1999]58号)涉及的血液运送费以及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下达涉及血液运送服务费的政策规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废止,无论计划外或计划内送血,均不得向患者收取血液运送费,也不得收取血液中转服务费。

  二、立即清理废除涉及血液运送服务费的政策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清理并废除各自出台的血液运送服务费的政策规定,于2018年4月8日前将清理废除情况及落实情况将纸质版与电子版上报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电话:0774-3820848 电子邮箱:1987212860@qq.com)、市卫生计生委(财务科,电话:0774-3888713,电子邮箱:yy38887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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