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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1

发文字号

苏卫药政[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2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7]6号

2017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精神,建立有利于短缺药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着力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体系
  在继续发挥现有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监测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体系,强化监测主体责任,规范监测信息标准,优化信息收集和报送流程,提高监测效率,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应对药品短缺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监测范围,连通药品注册、生产供给侧,实现短缺药品各个环节监测全覆盖。

  二、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每月零报告”制度
  自2017年8月起,在全省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每月零报告”制度,进一步压实短缺药品监测责任,提高监测工作精准度和监测工作效率。
  (一)报送时间。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和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于每月25日至月底前对当月药品短缺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集中报送。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卫生计生委通过省平台报送短缺信息(相关操作手册在省平台下载),并明确报送时间节点。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情况严重或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信息可实时报送。
  (二)报送内容。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重点报送通过省平台发送订单但未得到配送企业及时响应或实际配送率低于50%的药品。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重点报送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因上游药品生产企业不能正常供应进而影响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的药品。设区市卫生计生委重点报送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平台发送订单但未得到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后经督促配送和区域调剂仍无法满足医疗机构订单需求、影响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三)报送要求。各监测主体按照省平台设立的数据格式或选项进行报送,并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可靠。国家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和药品流通企业监测哨点直接报送省平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统计分析辖区短缺药品信息,甄别筛选后上报所属设区市。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上报信息和本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内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报送的药品短缺信息,甄别筛选后上报省平台。

  三、强化短缺药品监测预警
  对于监测发现的药品短缺信息,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和应对处理,第一时间采取责任约谈、协商调拨、区域调剂等手段,保障药品临床供应。对不能解决的短缺问题,要强化综合研判,找准短缺成因,及时予以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对省平台短缺药品监测系统进行及时更新,精简信息采集格式,优化信息填报流程,便捷监测信息报送。省将建立短缺药品动态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对清单内药品分类施策,着力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短缺药品监测工作对于强化供需衔接、保障药品供应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监测工作任务落实。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保供应意识,认真做好区域内药品保障供应和短缺药品信息监测报送工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短缺药品信息报送不及时、“每月零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督导和问责。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
  (三)各监测主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短缺药品监测报送工作准确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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