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卫执[2009]410号
2009年8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市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市教委直属学校及有关单位:
目前,正值各级各类学校即将开学之际,为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预防与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国庆节前夕的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结合餐饮业百日万店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要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近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按照全市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卫生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
二、明确重点,全面检查
(一)学校开学后正值进入秋季,是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的高发期,卫生、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特点,根据各自职责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检查内容:
1.有无卫生许可证,是否超出许可范围制售食品;
2.从业人员有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有无腹泻和皮肤感染等从业人员禁忌症;
3.食品加工场所是否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室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和垃圾;
4.食品储存、加工、制售和运输过程中有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炒熟、煮透,是否在限定时间内食用;
5.采购各类食品是否按规定索证索票,是否杜绝使用无证、过期、变质食品;
6.餐具、容器、工具的消毒程序是否规范,餐具的消毒、保洁是否合格;
7.防蚊蝇、防鼠、防蟑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有蚊蝇、蟑螂滋生;
(二)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订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管理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订餐学校是否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市卫生局提供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A级、B级名单,就近选择供餐单位,依法履行索证义务。学校订餐要优先从A级单位中优先选择,要与供餐单位签订保证盒饭安全卫生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3.订购学生盒饭时,应当查验《卫生许可证》等资质情况,查验送餐单位具备送餐资质。
4.订餐学校要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盒饭暂存专用场所,供应冷藏盒饭的还应配备盒饭加热设施。
5.设有专人负责管理盒饭供应工作,建立定货、分发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对盒饭进行严格的验收,在发放前应当查验盒饭的品种、感官质量、标签等状况。
6.每天供应的盒饭应当在学校留样48小时,留样量不得少于2人份。
三、加大力度,落实责任
(一)各区县卫生、教育局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制定辖区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组织好卫生监督、教育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要对每所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解决;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要立即予以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积极落实,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各区县卫生、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教育部《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发现存在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指导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一)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指导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要落实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食品库房、冰箱进行一次清整,清除并销毁发霉变质、感官不良和过期食品;对食品机械、容器、餐具和食品工具进行一次清洗消毒,避免污染食品;对食堂内外进行一次除鼠、消蟑和灭蝇等消杀灭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对下水道进行一次疏通,防止加工场所内的地沟积水污染;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状况检查,禁止带病上岗工作;对学校主管校长、食品安全负责人进行一次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确实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二)市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区县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在区、县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立案处罚工作。
五、发现中毒,及时报告
(一)按照《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重大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的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对发生在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和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必须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并随时报告有关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和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向区、县卫生部门报告,便于卫生部门及时采取行政控制和救治措施。
六、做好督查、稽查工作
市卫生局和市教委适时联合对各区县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卫生监督所将不定期对区、县学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七、做好学校和相关办学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全市各普通高校、民办学校、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以及各中专学校,独立军训基地等相关办学单位,要按照要求开展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自查工作要覆盖所有学校(单位)全部食堂。市教委适时联合市卫生局对学校和相关办学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八、做好信息汇总、反馈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信息反馈工作,请各区、县卫生局将监督检查工作结果,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整顿办(电话:23337600,传真:23337601)。请各区、县教育局将监督检查工作结果,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管理处(电话:23145636,传真:2314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