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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5

发文字号

黑卫规发[2017]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7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黑卫规发[2017]10号

2017年4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112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7年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组织落实。

  一、任务抽取
  2017年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抽检计划的任务抽取,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进行。
  (一)国家抽取任务,各地实施。国家卫计委监督中心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通过“系统”下达抽取的任务。省、市、县(区)三级综合监督机构监督员登录“系统”领取任务,实施监督抽检。实施范围为: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四个专业的全部监督抽检工作,部分公共卫生领域监督抽检工作(公共场所、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中小学校及高校)。
  (二)省级抽取任务并实施。省卫计委指导省卫生监督局编制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实施监督抽检。实施范围为:水质处理器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单位。
  (三)市级组织抽取并实施。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各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根据综合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及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编制辖区内全部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进行“双随机”抽取后实施。实施范围为:小型集中式供水、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四)“小型集中式供水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中小学校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两项抽检任务,不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检测任务分工
  (一)省卫生监督局负责抽检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学校,检测任务由被监督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区)级疾控中心承担。
  (二)省卫生监督局负责抽检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检测任务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三)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辖区开展被监督单位的相关检测工作。

  三、检查结果上报
  (一)结果上报方式。“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在“双随机监督功能模块”填报监督检查及检测记录;“标准业务系统”用户在我省系统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后交换上报检查记录,通过单点登录方式在“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监督检查及检测记录。
  (二)不同专业的上报要求。无检测要求的任务,由任务指定监督员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审核通过即完成任务。有检测要求的任务,还需填报对应检测记录,再次审核通过后才完成任务,所有监督检测项均提供附表填报。
  (三)检查结果汇总分析。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分专业个案产出汇总表由“信息报告系统”自动生成。分专业汇总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逐级人工汇总填报。省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总结全省工作情况,于2017年11月5日前向我委提交结果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各专业监督抽检计划 (详见附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配合省卫生监督局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各地要将抽检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应当在通过实验室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含结论)各地应当予以认可。
  (三)各地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2017年8月1日前完成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详见本通知附件各专业抽检计划。

  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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