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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成东平县卫生防疫站限期整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责成东平县卫生防疫站限期整改的通知

2009年11月5日

东平县卫生防疫站:

  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9年10月,山东省质监局组织对你单位实施监督评审,现场评审结论“不符合”。

  按照国家《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成你单位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限期二个月完成整改。经我局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开展检测工作。

  请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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