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2]124号
2012年9月12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行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了《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徐建福;联系电话:54667360)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治理对象
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象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所有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另发各区县。
二、治理内容
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抓住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提高防控水平。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
(一)前期预防方面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方面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职业病危害公告警示情况、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告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防治特殊要求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喷漆间,将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喷漆间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或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喷漆间内应设置冲洗设施等。
三、治理时间
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从2012年9月20日开始到2013年4月30日结束,为期8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核查阶段,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0月31日。根据下发的汽车维修行业名单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开展核查,并配合市局对部分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检测。11月5日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本辖区专项治理方案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报市局职业健康管理处。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各用人单位根据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本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期间,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体检,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各有关行业(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汽车维修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上述要求,配合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可以会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仍然超标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准确掌握用人单位信息。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本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来做。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投入,预防职业病发生。
(三)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重点对喷漆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立与使用、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警示标识设置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接受监督或限期整改后依然存在严重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做好信息报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情况。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紧密依靠行业管理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对于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突出矛盾,要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同时,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研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3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职业健康管理处,同时报送《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