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9]241号
2009年6月22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陕西省卫生厅2009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2009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用血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㈠通过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保障群众用血安全;
㈡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的犯罪活动,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
㈢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在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供浆员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
㈣进一步探索研究采供血工作的监管机制,制定并完善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㈠严肃查处血站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杜绝有偿供血。
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杜绝未经检测的血液直接在临床输注的事件,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㈢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浆、跨区采浆、频繁采浆、超量采浆,采集无《供浆证》者或冒名顶替者的血浆,向非对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擅自采集血液或将原料血浆直接供应医疗机构的行为。
㈣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㈤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具体任务
㈠对血站的无偿献血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有无频繁、超量采血行为,有无血站或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进行血液买卖、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查处血站未按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和擅自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行为;检查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合法,临床用血是否全部检测合格,是否存在违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
㈡对单采血浆站的采将情况进行检查,看单采血浆站有无违法手工采集血浆、采集非划定区域内人员、无《供浆证》者或冒名顶替者的原料血浆的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对供浆员进行体检、化验、频繁或超量采集血浆的行为;有无擅自向非对应收浆单位供应血浆、擅自采集血液或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的行为。
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发现上述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㈣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血液买卖猖獗、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经采供血途径造成传播性疾病等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要协同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3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市按照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为自查自纠、整改阶段。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有关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也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做到“四个到位”,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各设区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随同整治工作总结一并报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
五、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出实效。
㈡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已经建立的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综合整治局面。
㈢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当地采供血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㈣加大力度,严肃执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要主动与其他部门配合,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挂牌督办。在加强部门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对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㈤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要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注重追根溯源,积极探索治本之策。把集中打击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实现对采供血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㈥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增强采供血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震慑不法分子。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和血液科学知识普及力度,告知非法采供血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采供血危害性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29-82253195。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血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