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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上海浦东新区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资质变更到上海同舟药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1-0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5]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将上海浦东新区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资质变更到上海同舟药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05]010号

2005年1月7日

上海浦东新区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申请》收悉。鉴于你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已变更为上海同舟药业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将上海浦东新区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经营资质变更到上海同舟药业有限公司。
  接文后,请携带《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我局流通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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