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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黄金周”休假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7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0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黄金周”休假方式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7]14号

2007年9月17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缓解人民群众在“黄金周”长假期间的看病就医问题,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树立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现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黄金周”长假期间医疗服务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取消“五一”和“十一”两个“黄金周”连续放假7天的休假方式,各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避开就诊高峰,安排休息时间,但连续放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春节长假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当地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自行安排放假时间。各医疗机构要提前将“黄金周”期间的作息时间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黄金周”门诊开诊期间,各医疗机构要根据门诊量机动开设普通门诊、简易门诊、方便门诊及专家门诊等,同时,各相关医技科室要根据需要同步开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急诊科除常规24小时开放外,在门诊停诊期间,要充分考虑到急诊就诊患者数量增加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医师、护士和相关工作人员,充实技术骨干。尤其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要安排急诊加强班。要畅通绿色通道,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杜绝急诊不急的现象发生,提高抢救成功率。

  三、在“黄金周”假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住院病人医疗、护理、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及质量不受影响。要按照既定的诊疗方案、诊疗和护理计划,及时落实诊疗、护理措施,原则上不得以“黄金周”放假为由而调整原定诊疗方案和计划,特别是放疗、化疗等特殊治疗的疗程、周期及时间。如需调整,应在确保疗效、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经与患者或其亲属进行充分沟通,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调整。

  四、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安排班次,科学调度人力、设施设备等各类资源。要通过行政总值班、医疗总值班、护理总值班及临床和护理一线值班等多个层次,通过正常值班、备班以及加强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完善排班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各种管理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病情变化,迅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健康安全。

  五、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教育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自觉履行服务宗旨。要关心广大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妥善安排轮流休息,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加班补助,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广大医务人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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