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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保化[2011]2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7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1]215号

2011年6月7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滨海新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要组织相关监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二、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本市相关检验机构应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到申请单位现场审核的由市局负责组织。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我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检验机构。申报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部门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涉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
  (五)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三、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此类企业应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市局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市局将适时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市局备案的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五、自2011年10月1日起,凡向市局申请备案的产品应当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和市局制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相关办法和程序由市局另行制定。

  六、我市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津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发证顺序编号。
  联系人:王辰,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 箱:spjc2009@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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