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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4-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兵团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结合兵团实际,现就促进兵团“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实施健康兵团战略,以居民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的优势,调整、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以全面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为抓手,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先导作用,建立人口全覆盖、生命全周期、工作全流程的医疗健康信息化工作机制,培育医疗健康新模式、新业态、新增长点,使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医疗健康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智慧精准,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为兵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创新支撑作用。

二、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家庭医生服务、药品供应、医保结算、教育科普、人工智能相融合;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提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支撑能力,推进医疗健康大数据融合共享,初步建立覆盖公立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监管和安全保障体系。

到2025年,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完善配套政策、标准规范和监管体系,有效提供丰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形成符合兵团城市功能定位、适合社会发展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三、 重点任务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1.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搭建“互联网+医疗健康”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到2020年,依托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成以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医疗服务资源、医疗急救资源、公共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卡信息等数据为核心的医疗健康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兵团统一的移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门户。逐步实现医疗健康公共服务共享平台与兵团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全量共享。制定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完善健康档案安全访问机制,为行政部门、第三方企业、职工群众开展医疗健康管理与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强医疗机构智能化信息基础建设。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集成平台建设,实现各业务系统、数据源互联互通。完善临床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移动医疗。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建设智能化信息系统,完成诊疗全流程电子病历、智能数字化手术室、便携式数字化健康设备及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兵团完成三级医院国家六级电子病历系统验收不少于2家,不断提高医院智能化服务和管理水平;二级公立医院要完成院内各临床及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应用,完善医院信息化基础及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兵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信息化工作水平。(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医联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联合体内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便捷服务,推广“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统筹建设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远程医疗信息平台,实现远程门诊、会诊、影像、检验、心电等功能。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多种形式的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集中的会诊、影像、检验、心电、病理信息存储和共享中心,实现医疗数据的共享利用。到2020年,实现医疗联合体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建成师域远程影像、心电中心不少于50%。到2022年,医疗联合体内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4)开展在线医疗服务。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到2020年,在实体医院基础上,医疗机构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优化诊疗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开展“掌上医院”、“微信医疗服务平台”等就诊延伸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企业合作,建设在线健康互动社区,加强医务人员之间、患者之间、医患之间的交流互动。探索建立1至2家三级或二级医院、多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生、社区医生以及药店、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在内的云医院体系,放大优质医疗资源高效供给,助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5)开展规范化远程医疗服务。依托兵团规范化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以国家级和发达地区优质医疗资源为技术指导,完善兵团、师市、团场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与技术帮带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规范化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促进区域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分级诊疗体系形成。开展分级分类分项规范化远程医疗服务,实施并不断扩充医疗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互联网医疗急救服务。集中整合各师市区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实现在急救调度平台上统一调度。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探索开展院前急救与医院电子病历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急救手机软件建设,实现患者个人电子健康档案自动关联,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急救呼救视频、现场处置等服务应用,提高急救通信指挥调度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急救服务。(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7)探索电子处方延伸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鼓励第三方机构汇聚有药事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社会化零售药房以及线上的药品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虚拟药房”。探索就诊医院开方,“虚拟药房”加盟服务机构基于患者电子处方审方配药,物流单位送药上门或者患者到就近社区或者药房取药的服务新模式。(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2. 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到2020年,逐步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患者就诊和体检信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平台信息数据共享,在兵团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设置居民健康档案查询功能,向居民个人开放健康档案信息。(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3. 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推广手机软件签约模式,实现在健康档案信息平台上查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充分感受智能医疗服务的便捷,提高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到2019年,对有条件的师市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用全覆盖。(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在线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4. 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至消费者。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网上销售药品。(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建立健全兵团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推进医疗保障系统与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联通共享,探索与医保、商保、联保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完善“一站式”结算,推进居民健康卡在线支付功能。(兵团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继续将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联网直接结算平台,逐步实现团场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全覆盖。实现符合要求的外出务工人员参保、持卡、就医备案全覆盖,做好异地就医宣传和培训工作。(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

(3)优化兵团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与自治区统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重点规则,逐步实现对日常临床路径、合理用药等医疗行为的监管。(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

6. 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兵团科技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兵团卫生健康委、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引导信息通信技术知名企业参与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中医智能辅助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引导医疗机构健康设备制造企业采用工业互联理念和技术,研发和生产各类涉医工业产品,提升产品制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促进兵团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的信息消费产业升级转型。(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重点推进“互联网+”向南发展。

以乡村振兴战略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南疆医疗服务中心建设为契机,统筹项目、资金、技术向南疆师市倾斜,夯实基层基础,优先发展远程医疗协作,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提高南疆师市区域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化水平,推动南疆师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打造智慧医疗产业。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9. 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到2020年,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在兵团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整合共享全兵团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等行业信息。(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电子政务办、公安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师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到2020年,兵团三级医院全部实现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努力形成统一流程、统一功能规范、统一监管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支持边境师团、贫困团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到2022年,基本建立统一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跨机构互联共享。鼓励电信企业参与兵团规范化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执行统一规范的全兵团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执行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应用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兵团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兵团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康复诊疗、健康管理等服务。(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兵团卫生健康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配合国家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兵、师、团三级医疗机构,协调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基层医疗机构延伸。扩大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卫生健康业务专网向下延伸,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和应急通讯服务。(兵团工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规范化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协调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规范化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兵团工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兵团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14. 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依法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及时开展系统的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等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保障措施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偏远贫困团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兵团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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