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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培训与认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15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1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培训与认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7]127号

2017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医师,可按照《福建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附件1)要求,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相关资格认定工作。审核通过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其执业证书上注明相应资格。原《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6]368号)中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不再适用。

  二、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新增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可于每年5月30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2)。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结合全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确定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新增培训基地,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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